分公司欠債,總公司股東要擔責嗎?
作者:唐青林 趙佳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分公司的債務,總公司的股東要不要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針對這一問題,結合2024 年新《公司法》及最新司法裁判規則,核心結論如下:1.分公司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其債務首先由分公司財產清償,不足部分由總公司承擔兜底清償責任,該筆債務本質上屬于總公司的債務。2.原則上,總公司的股東不對分公司的債務直接承擔責任,股東僅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總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3.若總公司自身無法清償該筆債務,且總公司股東存在未履行出資義務、抽逃出資,或符合出資加速到期情形的,債權人有權主張該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總公司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一、分公司債務的責任基礎:總公司是最終責任主體
(一)分公司的法律定位:無獨立法人資格
根據2024 年新《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這意味著,分公司本質上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其所有的財產都屬于總公司的財產,其對外經營產生的債務,本質上就是總公司的債務。實踐中,分公司雖然可以領取營業執照,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參與訴訟,但這并不改變其非獨立主體的性質。
(二)總公司的兜底清償責任
司法實踐中,對于分公司的債務,通行的裁判規則是“先分后總”:債權人首先可以執行分公司的財產,若分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剩余部分由總公司承擔清償責任。
這一規則既保障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符合企業法人財產責任的整體性原則,畢竟分公司的經營收益最終都歸屬于總公司,相應的債務也應當由總公司兜底。
二、總公司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核心前提
很多債權人在追討分公司債務時,會直接要求總公司的股東承擔責任,但這一主張并非必然能得到法院支持,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需要同時滿足以下幾個前提條件:
(一)總公司已無法清償案涉債務
股東的補充賠償責任,是針對總公司的債務的補充責任,這意味著,只有當總公司自身已經沒有足夠的財產來清償該筆債務時,債權人才能向股東主張責任。
如果總公司還有可執行的財產,那么債權人不能直接跳過總公司,直接要求股東承擔責任,這是由股東的有限責任原則決定的。
(二)股東存在出資瑕疵或符合出資加速到期情形
這是股東承擔責任的核心條件,具體包括兩類情況:
1.股東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抽逃出資等出資瑕疵行為。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此時債權人有權請求該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2.符合 2024 年新《公司法》規定的出資加速到期情形。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公司或者債權人有權請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
這是新公司法的重要變化,在此之前,出資加速到期僅適用于公司破產、清算等少數情形,而新公司法實施后,只要總公司已經無力清償債務,且明顯沒有清償能力,哪怕股東的出資期限還沒到,債權人也可以要求股東提前履行出資義務,進而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結合20 余年公司法領域的辦案實踐,唐青林律師認為,此類案件中,債權人最容易犯的錯誤是遺漏追責主體,或是錯誤跳過前置環節直接起訴股東。實踐中,建議債權人在起訴時,可將分公司、總公司一并列為共同被告,同時提前核查總公司股東的出資情況,一旦發現總公司存在無力償債的跡象,及時主張股東出資加速到期,通過一次訴訟固定全部責任主體,避免后續重復訴訟,提高債權追償的效率。
三、債權人的實操避坑指引
(一)起訴時盡量將分公司、總公司列為共同被告
實踐中,很多債權人只起訴分公司,導致執行時發現分公司沒財產,還要再起訴總公司,甚至再起訴股東,浪費了大量的時間和訴訟成本。
建議債權人在起訴時,直接將分公司和總公司列為共同被告,同時根據總公司的出資情況,將未實繳出資的股東也一并列為被告,一次訴訟解決全部的責任主體問題,避免后續的重復訴訟。
(二)提前核查總公司的股東出資情況
在起訴前,債權人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總公司的股東出資信息,確認股東的認繳出資額、實繳情況、出資期限等,判斷股東是否存在未實繳出資的情況,為后續主張股東的補充責任做好準備。
(三)注意收集總公司無力償債的證據
如果要主張出資加速到期,債權人需要提供證據證明總公司已經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比如總公司的經營情況、名下的財產情況、是否有其他被執行案件終本的情況等,這些證據是法院支持出資加速到期的關鍵。
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外地供應商與某貿易公司的外地分公司簽訂了貨物買賣合同,約定供應商向該分公司供應建材,分公司在收貨后30 日內支付貨款。合同簽訂后,供應商依約交付了全部貨物,但分公司一直未支付貨款,累計欠款 82 萬元。
供應商多次催討無果后,起訴了該分公司,法院判決分公司向供應商支付貨款及違約金。但在執行過程中,法院發現該分公司名下沒有任何銀行存款、房產、車輛等可執行財產,案件最終因無財產可供執行而終結本次執行。
隨后,供應商又將貿易公司(總公司)以及貿易公司的兩名股東起訴至法院,要求總公司承擔還款責任,兩名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庭審中,兩名股東抗辯稱,分公司的債務與自己無關,且自己的出資期限要到2035 年才屆滿,不應該提前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分公司的案涉債務依法應當由總公司承擔,現總公司名下已無足夠財產清償該筆債務,且總公司已經停止經營,無任何經營收入,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符合新《公司法》規定的出資加速到期的情形。兩名股東作為總公司的股東,認繳的出資共計100 萬元,僅實繳了 20 萬元,尚有 80 萬元未實繳,因此判決兩名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總公司不能清償的案涉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分公司債務的追責涉及多層主體,法律關系相對復雜,不同的證據情況會直接影響最終的追責結果。如果您正遇到類似的公司債務糾紛,不確定能否向股東主張補充賠償責任,可聯系專業律師進行咨詢,結合具體情況制定針對性的維權方案,最大程度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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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唐青林律師簡介
唐青林律師,現為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法學碩士。1999年考取律師資格,先后在農業部和律師事務所工作,至今從事法律服務長達26年。在公司法服務領域,唐青林律師“身經百戰”,為近百個疑難復雜訴訟案例和非訴訟項目提供過各種形式的法律服務,積累了大量訴訟經驗和勝訴案例,是國內公司法領域活躍的知名律師。
社會兼職:
擔任最高人民法院訴訟咨詢監督員(2018-2023)(2023-2028)
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
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知識產權與科技金融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研究生校外導師
出版著作:
唐青林律師多年來深耕公司法領域,出版多部公司法領域的實務著作:
[1]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章程陷阱及72個核心條款設計指引——基于200個公司章程及股東爭議真實案例深度解析》(主編,2019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2]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裁判規則解讀》(主編,2018年1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3]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25個案由裁判綜述及辦案指南》(主編,2018年7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4]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司法解釋四裁判綜述及訴訟指南》(主編,2017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5]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主編,2017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6]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訴訟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7]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并購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8]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企業糾紛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5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9]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最新公司法律理論與律師實務》(副主編,2007年2月出版),國家知識產權出版社。
[10]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企業并購法律實務》(副主編,2005年1月出版),群眾出版社。
[11]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第三版】》中國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
主編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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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青林 創始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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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箱:lawyer37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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