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未實繳出資,能否參與公司剩余財產分配?
作者:唐青林 趙佳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股東未實繳出資,能不能參與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核心結論:根據2024年新《公司法》及最新的司法裁判規則,股東未實繳出資,不是絕對不能參與剩余財產分配,但是必須先補足欠繳的出資,或者在剩余財產中扣除其未繳納的出資部分,否則的話,未實繳的股東無權直接參與剩余財產的分配,甚至還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核心裁判規則:1.公司清算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以及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都要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必須先補足出資。2.剩余財產分配,原則上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分配,而非認繳比例,未實繳的股東,只有補足出資后,才能參與分配。3.如果股東不補足出資,其剩余財產分配權會被依法限制,無法分到剩余財產,還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一、剩余財產分配的法定前提:未實繳股東必須先補足出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的明確規定,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也就是說,不管你的出資期限有沒有到期,只要公司進入清算程序,你認繳的出資,都要提前實繳,全部作為清算財產,用來清償公司的債務。
這是因為,公司清算的目的,就是要把公司的所有財產,用來清償債務,然后剩下的分給股東,而股東認繳的出資,本來就是公司的財產,不管你有沒有到繳納期限,在清算的時候,都要全部繳上來,作為公司的清算財產。
所以,如果你是未實繳出資的股東,你首先要做的,就是把你欠繳的出資全部補足,這是你參與剩余財產分配的前提,沒有這個前提,你根本沒資格分剩余財產。
二、未實繳股東能不能參與剩余財產分配?分情況判斷
很多未實繳的股東都有個誤區,以為我認繳了股權,就算沒實繳,清算的時候也能按照認繳的比例分剩余財產,這是完全錯誤的,能不能分,要看你有沒有補足出資:
(一)如果股東補足了出資,就可以按照實繳比例參與分配
如果股東在清算的時候,把自己欠繳的出資全部補足了,那么他就和其他實繳的股東一樣,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參與剩余財產的分配,這個是完全合法的,法院也會支持。比如,你認繳了100萬,之前沒實繳,清算的時候你把100萬全部繳上來了,那么你就可以按照100萬的實繳比例,分剩余財產。
(二)如果股東不補足出資,就不能參與剩余財產分配
如果股東不補足出資,那么他的剩余財產分配權,就會被依法限制,因為他的出資本來就應該作為清算財產,用來清償公司的債務,他不繳的話,其他股東就要替他承擔責任,所以他根本沒資格分剩余財產。
而且,根據新公司法的規定,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股東的出資要加速到期,就算你的出資期限沒到,也要提前繳,所以清算的時候,肯定是要全部繳上來的,你不繳的話,不僅分不到錢,還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結合20余年公司法領域的辦案實踐,唐青林律師認為,很多未實繳的股東都吃過這個虧,以為自己認繳了股權,就算沒實繳,清算的時候也能按照認繳的比例分剩余財產,甚至以為能空手套白狼,一分錢不出還能分錢,這是完全錯誤的。剩余財產分配的前提是你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你沒實繳的話,首先要把出資補上,否則你不僅分不到錢,還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很多股東就是因為沒搞清楚這個規則,最后吃了大虧,以為能分錢,結果還要倒貼錢還債。
三、剩余財產分配的完整操作流程
公司清算的時候,剩余財產分配要按照以下的流程操作,才能確保合法有效:
1、第一步:通知股東補足出資
清算組成立之后,首先要通知所有的股東,要求他們在規定的期限內,把尚未繳納的出資全部繳上來,作為清算財產,不管出資期限有沒有到,都要提前實繳。
2、第二步:清償公司的全部債務
補足出資之后,清算組要用清算財產,依次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的全部債務。
3、第三步:分配剩余財產
清償完所有的債務之后,剩下的剩余財產,才能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給各個股東,已經補足出資的股東,就可以按照自己的實繳比例,分到對應的剩余財產。
4、第四步:對未補足出資的股東進行追償
如果有股東不補足出資,那么清算組可以起訴他,要求他補足出資,其他股東也可以起訴他,要求他承擔責任,他的剩余財產分配權,會被扣除他欠繳的部分,如果他欠繳的出資比剩余財產還多,那他就一分錢都分不到。
四、常見的避坑要點
1、不能以為認繳了,就算沒實繳也能分剩余財產
很多股東以為,我認繳了1000萬,就算我一分錢沒出,清算的時候,我也能分1000萬的剩余財產,這是完全錯誤的,你首先要把1000萬的出資補上,才能分,否則你不僅分不到,還要倒貼錢。
2、不能跳過補足出資的程序
很多股東以為,我們私下直接分剩余財產就行了,不用補足出資,這不行,法律規定,未繳納的出資必須作為清算財產,所以必須先補足,否則的話,這個分配是無效的,其他股東可以起訴你,要求你返還。
3、可以通過章程約定,限制未實繳股東的權利
如果你們在公司章程里約定,未實繳的股東,不能參與剩余財產的分配,或者剩余財產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這個是合法的,法院會支持,這樣可以提前避免后續的糾紛。
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科技公司,股東甲認繳了900萬元的出資,占股90%,股東乙認繳了100萬元的出資,占股10%,甲一直沒有實繳任何出資,乙已經足額實繳了100萬元。后來公司經營不善,解散清算,清償完所有的債務之后,剩下了200萬元的剩余財產。
甲主張,他占90%的股權,要分180萬元的剩余財產,乙只分20萬元。乙不同意,起訴到法院,要求甲先補足出資,然后按照實繳的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司清算的時候,甲未實繳的900萬元出資,應當作為清算財產,甲必須先補足出資,才能參與剩余財產的分配。現在甲沒有補足出資,所以剩余的200萬元,應當全部歸乙所有,因為乙已經足額實繳了出資,甲未實繳,無權參與剩余財產的分配。最終法院判決,甲不能分得任何剩余財產,200萬元全部歸乙。
剩余財產分配,是公司清算的時候的核心問題,很多未實繳的股東,都以為自己能分錢,結果搞反了,不僅分不到,還要倒貼錢還債。如果您在公司清算、剩余財產分配、股東出資方面遇到疑難問題,可與專業律師溝通,結合具體情況制定合規的操作方案,避免踩坑。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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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唐青林律師簡介
唐青林律師,現為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法學碩士。1999年考取律師資格,先后在農業部和律師事務所工作,至今從事法律服務長達26 年。在公司法服務領域,唐青林律師“身經百戰”,為近百個疑難復雜訴訟案例和非訴訟項目提供過各種形式的法律服務,積累了大量訴訟經驗和勝訴案例,是國內公司法領域活躍的知名律師。
社會兼職:
擔任最高人民法院訴訟咨詢監督員(2018-2023)(2023-2028)
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
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知識產權與科技金融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研究生校外導師
出版著作:
唐青林律師多年來深耕公司法領域,出版多部公司法領域的實務著作:
[1]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章程陷阱及72個核心條款設計指引——基于200個公司章程及股東爭議真實案例深度解析》(主編,2019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2]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裁判規則解讀》(主編,2018年1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3]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25個案由裁判綜述及辦案指南》(主編,2018年7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4]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司法解釋四裁判綜述及訴訟指南》(主編,2017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5]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主編,2017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6]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訴訟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7]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并購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8]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企業糾紛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5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9]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最新公司法律理論與律師實務》(副主編,2007年2月出版),國家知識產權出版社。
[10]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企業并購法律實務》(副主編,2005年1月出版),群眾出版社。
[11]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第三版】》中國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
主編聯系方式:
單位: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唐青林 創始合伙人、律師
手機(微信):13910169772
郵箱:lawyer3721@163.com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91號金地中心A座29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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