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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東新區檢察院檢察官公開宣告檢察建議。
5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開發布“充分發揮檢察職能 依法平等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典型案例”。其中,某房地產公司內部系列腐敗案備受關注。
該案中,涉案商業賄賂數額從最初報案的2000萬元,到最終檢察機關起訴認定的過億元,到底發生了什么?民營企業健康發展如何筑牢內部“防火墻”?帶著問題,記者展開了采訪。
用證據擊破“幽靈抗辯”
早在2023年,某房地產公司就接到關于其上海分公司副總裁兼項目拓展中心總經理鄒某某涉嫌商業賄賂2000萬元的舉報,隨后向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下稱“浦東分局”)報案。
公安機關經初步偵查后發現,鄒某某的上級、該房地產公司原首席副總裁劉某某有共同受賄嫌疑。2024年2月,浦東分局以劉某某、鄒某某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
然而,該案時間跨度長達十年,涉及項目眾多,兩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提出各種“借口”和“辯解”,給案件的定性、定罪帶來了巨大的困難。
什么樣的辯解給辦案造成了阻礙呢?浦東新區檢察院辦案團隊成員告訴記者,辦理民營企業內部腐敗犯罪類案件經常會遇到一種“幽靈辯解”,即犯罪嫌疑人為了減輕或免除罪責,提出難以查證的抗辯。“例如在這個案件中,對于部分賄賂款,被告人提出系其給朋友公司介紹咨詢業務,咨詢服務費亦為該公司收取,與其無關的辯解,該朋友不在案,因而難以查實。”
為了擊破犯罪嫌疑人的種種“幽靈辯解”,浦東新區檢察院應邀依法介入、引導偵查,逐一夯實證據基礎,把握實質法律關系。
例如,僅為了解決前文提及的“朋友公司的咨詢服務費是否為賄賂款”的問題,檢察機關先是引導偵查機關補強客觀證據,通過調取銀行流水查明該咨詢公司除行賄公司轉入的錢款外,無其他經營收入,本質系一家“空殼公司”;再通過資金流向查明部分賄賂款由咨詢公司賬戶轉入劉某某助理賬戶,證實上述錢款由劉某某實際控制使用,進而認定其所稱的咨詢服務費實際系賄賂款。
檢察機關最終查明,2012年至2022年,劉某某分管某房地產公司項目拓展中心業務,其利用項目拓展洽談、內部審核報批、合同簽約等職務便利,個人或伙同鄒某某等下屬員工,收受多家房地產項目合作方給予的賄賂款。其中劉某某收受賄賂款共計1.6億余元,個人非法所得1億余元;鄒某某收受賄賂共計1.177億元,個人非法所得3770萬元。
2025年9月,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以被告人劉某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300萬元;以被告人鄒某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九個月,并處罰金100萬元。兩名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斬斷行業內權錢交易鏈條
據悉,這起典型的民營企業內部腐敗案同時也是一起窩案、串案。目前,浦東新區檢察院已經另行起訴該房地產公司內部腐敗系列案關聯受賄人員8人、行賄人員15人、行賄企業11家,相關案件已陸續判決或在法院審理階段。
“辦理民營企業內部腐敗窩案、串案,從來不是一蹴而就的。”浦東新區檢察院職務犯罪和經濟犯罪檢察部主任林敏向記者感嘆。
以該案為例,檢察機關兩次補充起訴,受賄金額從報案時的2000余萬元到最終起訴認定的過億元,受賄領域從報案初期的某商業廣場項目拓展到19個商業廣場項目、1個地產項目及179個供配電工程項目,牽連出項目拓展中心不同層級受賄人員、涉案項目行賄人及行賄企業。檢察機關不僅構建指控有力的證據體系,成功起訴劉某某等主犯,還另行起訴關聯行受賄人員及單位犯罪案件18件,斬斷行業內權錢交易鏈條。
“辦理民營企業內部腐敗案件,應全面認定犯罪事實,受賄行賄一起查。”在該案辦案團隊看來,辦理此類案件,檢察官一方面要及時補充起訴遺漏罪行,確保漏罪能夠一并審理并判決;另一方面也要堅持全面審查,在深挖犯罪線索的過程中,漏罪相關證據材料也可以印證之前的犯罪事實。
幫企業筑牢“防火墻”
該系列案開庭時,多個庭審現場都迎來了特殊“聽眾”——浦東新區工商聯及某集團、房地產行業相關企業、園區企業的工作人員,他們“零距離”觀摩了法庭審理。這是浦東新區檢察院依托上海市檢察機關“法治副園長”機制組織的,目的是開展廉潔警示教育。
記者了解到,在案件辦理臨近尾聲時,檢察機關針對個案反映出的某房地產公司內部管理漏洞,從企業組織架構職能調整、相關項目信息督查系統完善、風險防控和反腐制度完善等方面提出針對性檢察建議。
某房地產公司也悉數采納檢察機關意見建議,全面優化業務流程,重塑項目拓展中心組織架構,完善信息化審批流程,細化反商業賄賂條款和違約責任,堵塞腐敗漏洞,提升企業風險防控能力。
最高檢經濟犯罪檢察廳在發布該典型案例、點評要旨時指出:“檢察機關在檢察履職中要落實依法平等保護各類所有制經濟產權,依法懲治民營企業內部腐敗犯罪,準確認定犯罪事實,及時補充起訴遺漏罪行,同步推進查處關聯行受賄犯罪,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及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堅持標本兼治,在助力企業完善內部治理、筑牢企業內部腐敗‘防火墻’的同時,探索檢察服務企業新機制,以法治之力護航民營經濟健康、高質量發展。”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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