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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覺得只要是為了公司利益干活受傷,就一定能認定為工傷。但最近廣西浦北縣法院的一個判決卻給出了不同的答案,一位廠長在放假期間主動幫公司修補宿舍屋頂摔成重傷,最終卻沒能被認定為工傷。
陳軍是一家塑業公司的廠長,主要負責排板車間的生產管理和機器維修工作。2023 年 8 月 19 日晚,公司通知全體員工第二天放假一天,只有兩名員工負責裝車出貨。放假前,公司管理人員特別強調,因為爬上屋頂危險,宿舍屋頂的縫隙等收假后由他親自安排年輕人填補,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上去。然而第二天下午,陳軍還是自己找來了梯子和泡沫劑,在爬梯子準備上屋頂填補縫隙時,梯子突然打滑,他從高處摔下受傷。
事故發生后,陳軍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卻收到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他不服這個結果,先后向浦北縣人民法院和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兩級法院都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維持了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法院審理認為,工傷認定的核心是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這需要同時滿足主客觀兩個要件:主觀上是為了維護單位利益,客觀上從事的是與單位生產經營直接相關的活動。本案中,雖然陳軍主觀上確實是為了公司利益,但填補屋頂縫隙并不是他的本職工作,更重要的是,公司管理人員已經明確制止 ** 了任何人擅自上屋頂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陳軍的自發行為已經超出了履行工作職責的合理范圍,不能被認定為工傷。
很多網友對此表示不解,認為這樣的判決會打擊員工的積極性。其實法律并不是不鼓勵員工為公司著想,而是在保護勞動者權益和平衡用人單位責任之間尋找一個平衡點。如果員工的自發行為已經被公司明確制止,尤其是涉及到高風險作業時,仍然執意為之,那么由此產生的風險就不應該由公司和工傷保險基金來承擔。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2025 年 11 月實施的《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三)》明確將 "因維護用人單位正當利益受到傷害" 列為典型的工傷情形。也就是說,如果公司沒有明確制止,員工自發為公司利益從事非本職工作受傷,通常是可以認定為工傷的。比如員工在午休時間主動幫同事搬運公司貨物受傷,或者下班后主動留下來處理緊急工作任務受傷,這些情況一般都會被認定為工傷。
作為勞動者,在主動為公司分擔工作時,一定要注意安全,特別是對于高風險作業,如果公司已經明確制止,千萬不要擅自行動。如果確實需要從事非本職工作,最好先獲得公司的書面或口頭授權,并保留好相關證據,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來源:廣西浦北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4)桂 0722 行初 10 號、(2024)桂 07 行終 16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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