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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6年1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新法”)正式施行。新法首次將校園欺凌納入治安管理處罰范疇。“他還是個孩子”這句話,不再能成為校園欺凌的擋箭牌。
什么是法律意義上的“校園欺凌”?欺凌者應承擔什么法律后果?學校、教師應該如何依法正確應對校園欺凌?一起來看——
校園欺凌的法律界定
新法結合《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清晰界定了校園欺凌的法律邊界,需同時滿足三大核心特征:
? 主體特定性:發生在學生之間,一方在年齡、身體或人數上具有優勢;
? 主觀故意性:蓄意或惡意實施侵害行為,非意外或過失導致;
? 后果傷害性:造成對方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
具體包括五類典型行為:
? 侵犯身體:毆打、推搡、拳打腳踢等肢體傷害;
? 侮辱人格:辱罵、起侮辱性綽號、強迫做羞辱性動作;
? 侵犯財產:搶奪、勒索、故意損壞他人財物;
? 惡意排斥:孤立、排擠、禁止他人參與集體活動;
? 網絡欺凌:通過網絡散布謠言、誹謗、傳播他人隱私等。
分層懲戒校園欺凌行為
新規構建了科學的分層分類處置體系,既堅守“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又強化“法不可違”的導向:
(一)行政拘留適用情形(打破“未成年人不拘留”慣例)
1.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一年內兩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
2.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法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
3.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法且影響惡劣的。
(二)矯治教育措施(填補低齡欺凌治理空白)
未滿14周歲的施暴者,雖不執行行政拘留,但須接受針對性矯治教育,由專業力量介入開展心理輔導、行為矯正,相關記錄納入成長檔案,避免“一放了之”。
(三)通用處罰手段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校園欺凌行為,公安機關可依法作出訓誡、罰款等治安處罰,對敲詐勒索、恐嚇等情節較重的行為,將依法從重處置。
新法還建立了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明確規定對治安違法記錄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或者公開,為未成年人后續就學、就業預留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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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安徽省蕪湖市公安局繁昌分局孫村鎮派出所民警走進恒杰雙語學校,開展“禁毒+反欺凌+反詐”綜合普法宣講。肖本祥 攝
面對欺凌,各方責任劃分
(一)學校的法定職責
學校“報告+處置”雙重責任:明知發生嚴重校園欺凌或侵害未成年學生的犯罪行為,未按規定報告或處置的,將被責令改正,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將依法受到處分。
這一規定倒逼學校建立長效防治機制,從“事后補救”轉向“事前預防”,通過法治宣傳、隱患排查等方式早發現、早干預。
(二)多方協同要求
1.公安機關:依法履行處置職責,開展校園普法,與學校建立聯動協作機制;
2.家庭:家長需履行監護責任,加強孩子品格教育與心理疏導,教會孩子遠離欺凌、依法維權;
3.社會:形成“公安主導、學校主責、家庭配合、社會協同”的治理合力。
(三)維權路徑
1.及時報告:第一時間向學校老師、家長報告,保留證據(傷情照片、聊天記錄、證人證言等);
2.申請保護:可要求學校采取保護措施,避免再次遭受欺凌;
3.報警求助:情節嚴重時直接撥打110,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置;
4.索賠追責:通過家長向施暴方及監護人主張民事賠償,要求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警惕“欺凌”成為被濫用的標簽
隨著多起惡性學生欺凌事件在媒體的曝光,學生欺凌問題逐漸成為公眾熱議的話題。另一方面,“學生欺凌”這一概念被過度泛化和濫用的現象也日益突出。
這種現象不僅模糊了公眾對欺凌行為的本質認知,還可能導致真正需要幫助的受害者被忽視,甚至引發教育資源的浪費和社會信任的危機。
某市重點中學的操場上,兩名初二男生因籃球搶球發生推搡,其中一人手肘擦傷。這本不過是學生之間偶然發生的意外事件,但受傷學生家長卻不依不饒,堅持要求定性為“校園欺凌”,并在網上發布視頻“求助”,引發對方家長不滿。
某校設立了欺凌舉報的專線電話,然而一年下來,超過70%被舉報的“欺凌事件”實則為溝通不暢引發的普通糾紛。教師李敏(化名)的遭遇更具典型性——她的班級年度記錄顯示,一年中處理了53起“欺凌投訴”,但其中僅2起符合欺凌的三要素定義——惡意攻擊、力量失衡、身心傷害,其余多是孩童間的普通矛盾糾紛。
其實,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早就提示:“如果將普通沖突標簽化為欺凌,可能破壞公眾對反欺凌行動的信任,并稀釋對真實受害者的援助資源。”這意味著要堅決抵制欺凌,要集中力量保護那些真的無法保護自己的欺凌受害者,恰恰需要全社會回歸對欺凌概念的理性認識,否則欺凌概念的濫用反而會模糊我們對善與惡的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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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海安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民警走進高新區仁橋小學,通過以案釋法、以事講法、互動問答等方式,引導學生知法守法,增強自律自護意識。周強 攝
以案釋法(作者:雷思明 北京市冠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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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某中學10余名在校生私下結成小團體,張某是該團體成員之一。因懷疑同學孫某向老師舉報其私藏手機,張某在課間將孫某約至廁所,對其進行威脅恐嚇。孫某否認舉報,張某便警告道:“這幾天放學路上小心點!”
隨后,張某糾集團體其他成員,將孫某帶至學校小樹林內實施毆打。孫某將此事告知老師后,老師僅作了口頭批評教育,認為這僅是同學間的普通沖突,未再作進一步處理。
數日后,張某等人以孫某“告狀”導致自己被批評為由,再次將孫某帶至校外進行毆打,并威脅稱:“如果再報告老師,我們就打斷你的腿。”此次毆打造成孫某多處軟組織挫傷。
孫某隨后將張某等人及學校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各被告共同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5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學校在事件發生后未采取有效管理措施,應承擔相應責任,遂判決學校與其他被告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這起事件如果是發生在新法施行后,學校的處置方式應當作出哪些調整?若處置不當需要承擔什么樣的責任?
案例中,在首次接到孫某關于被威脅和毆打的報告時,學校就應立即終止僅作口頭批評的“和稀泥”做法,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告,并配合警方介入調查。
鑒于張某等人實施了兩次毆打且造成傷害,已符合新法中“情節嚴重”的情形,公安機關可依法對已滿14周歲的欺凌者適用行政拘留,學校應配合完成證據固定和后續的矯治教育工作。
此外,學校因前期未按規定報告和處置,相關負責人還將面臨行政問責風險。
新法對學校的防治責任提出了全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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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厘清法律界定,第一步是建立準確的識別機制,把普通的打鬧嬉戲與真正的學生欺凌區分開來。
學校應成立由法治副校長、心理教師、教師代表等組成的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及時對疑似事件進行調查認定,避免將欺凌簡單歸類為“玩笑”或“矛盾”而草草處理。
2
把握懲戒與教育尺度,對于情節輕微的一般欺凌事件,學校應當對欺凌者開展批評、教育,責令其向被欺凌學生當面口頭或書面道歉,取得諒解。對于反復發生的一般欺凌,可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對于情節惡劣造成明顯身心傷害的嚴重欺凌,學校要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告,加強對學生的警示教育,真正起到震懾作用。
3
強化“強制報告”義務,摒棄“捂蓋子”心態。要把報告流程規范化,制定清晰的校園欺凌處置指引,把“發現—制止—通知家長—調查認定—向公安、教育部門報告”這一流程明確下來。
4
建立長效機制,將防線前移。學校平時要主動對接公安機關,邀請法治副校長走進校園,解讀新法中“年齡不再是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免責金牌’”的相關規定,切實增強學生的法律意識和敬畏之心;完善各項預防制度,定期開展學生心理健康排查和校園隱蔽矛盾排查,精準捕捉欺凌苗頭,做到早發現、早介入、早處置,把欺凌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
來源:四川教育發布
編輯:Helen
審核:Dav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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