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咨詢請關注,私信必復。
![]()
在建設工程糾紛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是承包人回款的“王牌權利”,直接優先于銀行抵押、普通債權,是保住工程款的核心保障。民法典實施前后,優先權行使期限有巨大差別,之前為6個月,之后延長到18個月,相差三倍。
那么,民法典實施后案子未審結的,優先權行使適用哪個最長期限呢?
最高院在《中某建設有限公司與新疆百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建設工程糾紛發生在民法典之前,承包人對建設工程的價款行使優先受償權,自發包人應給付工程價款之日起計算,適用十八個月的除斥期間,而不適用六個月的除斥期間,更有利于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
本案焦點為,關于中某建設公司是否就百某房產公司欠付工程款對4號、5號、7號樓折價或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18〕20號)第二十二條規定:“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
百某房產公司依據該規定抗辯稱中某建設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并主張對案涉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該日期距百某房產公司最后的應付款日期2017年12月已超過六個月,且中某建設公司未舉證證實其在6個月期限內向百某房產公司主張過優先受償權,故其該項主張已超過行使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號)第四十一條規定:“承包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八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法釋〔2020〕15號)第二條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有規定,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更有利于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更有利于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更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除外。”
依據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本案雖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對于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亦有規定,但適用新的解釋更有利于保護實際施工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故對本案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行使期限的認定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號)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最長不超過十八個月的除斥期間。
周軍律師提醒,本案確立建工糾紛新法銜接規則:民法典實施后未審結的建設工程案件,統一適用18個月優先受償權最長期限,改變了舊規期限過短、承包人容易失權的困境。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
普及法律常識,幫您維護權益。
點贊關注分享,讓親友都得到法律保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