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湖南高院發布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被告人吳某甲與自訴人吳某乙系叔侄關系,吳某乙(時年12周歲)父母及其姐姐于2019年1月17日意外身亡。2019年1月25日,吳某甲向有關部門申請擔任吳某乙的監護人。監護期間,吳某甲為吳某乙開設了銀行資金賬戶,吳某乙所擁有的其父母、姐姐生前存款、意外傷害險賠付、救助金等資金均先后進入該銀行賬戶,相關銀行卡及密碼均由監護人吳某甲代管。
2020年4月12日至2024年3月23日期間,吳某甲通過取現、轉賬的方式累計支取資金150萬余元,扣除用于吳某乙生活、教育等正常開支后,有140萬余元被吳某甲占有。
案件審理階段,吳某甲退賠部分經濟損失。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甲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拒不退還,其行為已構成侵占罪,自訴人吳某乙的指控成立。吳某甲作為監護人侵占未成年人財產,社會影響惡劣,情節嚴重,應依法從嚴懲處;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在審判階段退賠部分經濟損失,酌定從輕處罰。遂判決:被告人吳某甲犯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責令退賠剩余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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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九派新聞、湖南高院、羊城晚報
編輯 | 鄒皓明
審核 | 孫軼英
校對 | 胡普甜
簽發 | 葉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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