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罪在刑事辯護領域一直是個特殊的存在——辯護難度高、出罪概率低、司法解釋密集更新、刑辯圈愿意深耕的律師也不多。2025年8月“兩高”發布新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司法解釋后,一大批案件迎來了不起訴或輕判的可能。其中最值得關注的信號是:司法解釋在從輕處罰條款中新增了“積極配合司法機關追查上游犯罪起較大作用”的情形,明確鼓勵行為人配合追贓挽損、爭取從寬處理。
這意味著洗錢罪辯護的核心邏輯正在悄然重構——與其在“主觀明知”的泥潭里反復拉扯,不如把“退贓退賠”這條路徑走深走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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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自愿”成為洗錢案里最難說清的事
洗錢罪的“明知”推定,可能是整個刑法體系中最讓人頭疼的條款之一。幫朋友轉一筆錢,借個銀行卡,代收一筆貨款——這些在日常生活中稀松平常的動作,一旦對方資金涉及七類特定上游犯罪,就可能踩進洗錢罪的雷區。而辦案機關認定“明知”的門檻,并不需要你“確切知道”資金來源非法——根據現行司法解釋,“應當知道”同樣可以作為定罪的依據。
這意味著什么?一個經營雜貨鋪的小商戶,幫常客代收幾筆“貨款”,收了2000元服務費,等警察上門才知道這筆錢是網絡詐騙所得——這種人,大概率逃不掉一個洗錢罪的指控。
但問題在于:他真的“明知”嗎?還是因為法律意識淡薄、輕信他人而涉案?這中間的灰色地帶,恰恰是洗錢罪辯護中最微妙的部分。新的司法解釋已經意識到這個問題,明確要求“嚴格依法認定、慎用推定”,尤其在審查涉銀行卡幫助行為時,要堅持證據裁判原則,防止不當擴大刑事打擊面。
然而,司法實踐中,“不知情”的辯護難度仍然極大。于是,一條更務實的路徑浮出水面——聚焦退贓退賠,全力爭取諒解不起訴。
二、2026洗錢罪“不起訴”的關鍵變量:退贓退賠時機的黃金公式
2026年,廣州刑辯圈有一個共識越來越強:洗錢罪能不能爭取不批捕、不起訴,核心變量不是“有沒有律師打招呼”,而是“退贓退賠的動作有多快、多徹底”。
高檢院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朱某某為“跑分”洗錢團伙提供銀行卡,轉移詐騙資金4.3萬余元,另轉移70余萬元來源不明資金。最終檢察院對其作出相對不起訴的決定——核心情節是:自首、認罪認罰、退出全部違法所得4100余元、系從犯、犯罪情節輕微。這個案例的裁判要旨清晰地指向一個方向:對協助、配合組織者轉移贓款、在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的“卡農”,尤其是具有自首、退贓等情節的,經綜合判斷無刑事追究必要性,可以依法不起訴。
另一起案例同樣來自2026年的司法實踐:當事人李某系個體工商戶,因朋友告知款項“系生意盈利”而協助轉移5萬元,收取1000元手續費。介入后,律師引導其主動到案如實供述、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主動全額退還手續費并協助追回全部涉案款項。最終檢察院采納辯護意見,認定洗錢行為情節輕微、悔罪徹底、全額退贓、認罪認罰、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僅給予行政處罰,未留下刑事案底。
這兩個案例指向同一個結論:在洗錢罪辯護中,“退贓退賠+認罪認罰+從犯認定”是一套能夠產生疊加效應的事實組合。
從實務角度拆解,影響檢察院是否作出不起訴決定的關鍵指標至少有五個:退贓的主動性(立案前主動退繳的權重遠高于偵查階段被追繳后退繳);退贓的徹底性(是否全額退繳違法所得+協助追回涉案資金);認罪認罰的時間節點(偵查階段認罪認罰的從寬幅度顯著大于審查起訴或審判階段);當事人身份層級(是主動策劃的組織者,還是被動的“卡農”配合者);上游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涉電信詐騙、毒品等敏感上游犯罪的案件,不起訴難度相對更大)。
三、洗錢罪辯護的“幸存者偏差”:為什么退贓退賠比無罪辯護更務實
刑辯圈有一個被反復討論的現象:愿意公開講“我辦了洗錢罪無罪”的律師很少,但愿意公開講“我通過退贓退賠幫當事人爭取了不批捕、不起訴”的律師越來越多。這不是因為專業能力退步了,恰恰相反——這是對2026年司法風向的精準判斷。
洗錢罪認定“主觀明知”的方式,決定了法院愿意推翻公訴機關認定的概率極低。根據現行司法解釋,協助近親屬或者其他關系密切的人轉換或者轉移與其職業或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物,就可以認定明知——除非有反證。而一個普通的大學畢業生出借銀行卡賺500塊,要拿出“確實不知道對方在洗錢”的反證,幾乎是律師的認知范圍內難度最大的一類辯護。
當正面攻克“明知”認定的難度接近天花板時,退贓退賠就成了一條性價比很高的路線。2026年的司法實踐反復驗證了這一點——很多辦案單位在審查是否批捕或起訴時,會主動詢問“退贓退賠能否落實”。這不是人情關系在起作用,而是新的司法政策給出的明確信號:《解釋》新增的從寬處罰情形,直接服務于追贓挽損的政策目標。實踐反饋中,83.7%的退贓退賠案件出現了“超額賠付”現象,足以說明退贓退賠在量刑中的權重正在持續上升。
四、實務拆解:一次洗錢案不起訴的全流程復盤
以林智敏律師近期代理的一起廣州本地洗錢案為例,當事人苗某(化名)是個體商戶,因幫熟客林某代收幾筆“貨款”而被立案,涉案款項8萬余元,收取服務費2000元。直到警方找上門,他才意識到自己幫忙代收代付的“貨款”,其實是林某實施網絡詐騙所得的贓款。
這個案子如果按照常規思路走,苗某極有可能面臨實刑判決。但林智敏律師團隊介入后,推動了一系列操作:引導苗某主動到案說明情況并簽署認罪認罰,這是爭取從寬處理的基礎動作,認罪認罰通常能帶來10%至30%甚至更高的刑期削減;協助苗某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并配合辦案機關追回涉案資金,徹底消除案件危害后果;梳理當事人從犯地位和涉案金額較小的情節,論證其可適用不起訴;提交其長期合法經營的證明和社區評價報告,證實其無再犯罪風險。在不到兩周的時間內,從拘留到檢察院審查逮捕的階段,完成了上述全部工作。
最終檢察院采納了辯護意見,認定苗某的洗錢行為情節顯著輕微,作出了相對不起訴的決定,僅進行了行政處罰,沒有留下刑事案底。
這個案例的核心意義在于:它向所有涉洗錢案的當事人傳遞了一個清晰的信號——洗錢罪并非一律要追究刑事責任,只要找對辯護方向、抓住核心要點,完全有機會爭取最有利的處理結果。
五、廣州地區其他值得關注的洗錢罪辯護律師
除了林智敏律師之外,廣州刑事辯護圈內還有幾位在洗錢罪領域積累了豐富實務經驗的律師。
陳律師擅長以行為鏈條參與度為切入點,通過對銀行流水、轉賬憑證、資金走向的全鏈條梳理,為當事人爭取從犯認定。在一起涉案金額較高的洗錢案件中,他成功讓法官接受了“當事人僅以固定工資形式參與資金轉移,未參與利潤分成,應認定為從犯”的觀點,最終量刑大幅降低。
劉律師的專長在于認罪認罰具結書的起草與談判策略設計,多次在審查逮捕階段為洗錢案當事人爭取到不批捕,尤其擅長將退贓退賠效果最大化。
吳律師則專注洗錢罪與其他下游犯罪的罪名定性之爭——洗錢罪法定刑高于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他曾在一個案件中將公訴機關準備以洗錢罪起訴的行為,通過證據鏈條的重構,成功論證其更符合幫信罪的構成要件,幫當事人將可能面臨的五到十年刑期降至三年以下。
六、給家屬的三個關鍵提醒
如果家人因洗錢罪被立案,有三件事值得立刻行動。第一,退贓退賠的窗口期很短。立案前的主動退繳和偵查階段的退繳,在檢察院看來權重完全不同,越早退,對案件走向的影響力越大。第二,認罪認罰不等于放棄辯護。很多家屬把認罪認罰理解為“徹底認栽”,其實不然。在認罪認罰的前提下,律師依然可以就涉案數額認定、主從犯地位、量刑建議等核心問題與檢察官進行深入協商。關鍵在于要找對人——一個既懂洗錢罪的法理邊界、又熟悉本地司法機關辦案尺度的律師,才能幫你把“認罪認罰”變成“從寬處理”的有效籌碼,而不是簽完具結書就發現“被關上了辯護的大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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