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9日上午,北京京都(上海)律師事務所舉辦專業論壇暨業務交流會。會議由高級合伙人江永茜主持,高級合伙人楊佰林作《主觀剝離:行為之主觀與財產后果事實之“主觀”——聚焦經濟犯罪辯護的實務分享》主題演講,高級合伙人張慶生、陸向輝及李騰律師參加與談,杜江、巴波等律師出席并發言。會議圍繞企業家涉刑案件的辯護策略與專業組織建設兩項議題展開。
一、專業研討:行為主觀與財產后果的規范切割
當前企業家涉刑案件高發,刑民交叉、主觀認定模糊、推定適用泛化已成為辯護實務中的突出難點。本次研討聚焦“主觀剝離”這一辯護思路,即嚴格區分“行為目的”與“財產后果之‘主觀’”的不同方向,防止將財產不能返還的后果事實直接等同于犯罪結果事實,守住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邊界。
![]()
楊佰林律師結合多年實務經驗,通過三類典型案件展開深度分析。
(一)商鋪租賃糾紛與合同詐騙的界分
某商業地產項目中,開發商未取得行政審批,就進行商業街商鋪開發,進行招租,與大量商戶簽訂租賃合同,收取的租金主要用于了商鋪建設,后因商戶無法辦理開業手續,導致案發,公安機關以合同詐騙罪立案。
楊佰林律師指出,此類案件的辯護應從在于事實層面的雙向剝離:
行為層面的分析。行為人投入數千萬元自有資金建設商鋪,收取租金具有實體經營目的和對價給付——商戶支付租金后獲得的是實體商鋪使用權(暫未兌現),而非空殼承諾。這與典型詐騙“自愿交付之無對價占有”存在本質差異。行為人仍在與當地建委、商業局等部門溝通審批事宜,項目本身具有真實性和可履行性。
后果層面的分析。租金不能返還的直接原因是行政審批障礙,而非詐騙行為導致。行為人收取租金后大部分用于項目建設,部分已退還投資戶,尚有民事糾紛在訴訟過程中。將“租金不能返還”直接等同于“詐騙犯罪結果”,混淆了民事違約與刑事詐騙的規范邊界。
精細化辯護方法。將“建設—招租—收租—維護”的完整經營鏈條“與“嗣后不能履約”的客觀障礙進行拆分,逐一論證各行為節點并不具有刑事違法性。補充提交與行政部門溝通的往來記錄、工作函件等證據,證明審批手續處于不確定的推進狀態,使法官在“可能辦成合法項目”與“必然構成詐騙”之間形成合理懷疑。
(二)貸款類案件的共性困境與辯護切入
貸款詐騙、騙取貸款案件是企業家涉刑中最具普遍性的犯罪類型。楊佰林律師指出,此類案件存在一定的共性:貸款時使用的資料或多或少存在不實之處(報表數字夸大、資產評估偏高等),這在商界融資領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是一旦發生不能歸還資金的事實,前述“欺詐”因素就會被刻意放大,被作為刑事追訴的立案抓手,“民事欺詐”就會被上升為“刑事詐騙”,這也是刑民交叉的主要癥結所在。
“財產后果事實”與”犯罪結果事實”的規范區分。司法實踐中常見的邏輯是:錢還不上→存在欺詐手段→推定非法占有目的→構成詐騙。但這一推理鏈條存在根本缺陷:不能還款可能源于市場波動、政策調整、行情變化、訴訟拖累、被他人詐騙等多種原因,這些因素與貸款時的主觀目的并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財產后果事實”是不是“犯罪結果事實”,這恰恰是司法機關履行法定刑事證明責任的核心內容,是與不是都需要去證明,不經刑事證明,就直接把“財產后果事實”當作“犯罪結果事實”對待,客觀上相當于未審先判。
辯護的具體路徑。第一,主觀剝離:將“貸款用于生產經營的目的”與“嗣后不能還款的結果”明確區分為兩個方向的主觀狀態,前者指向企業經營目的,后者如果構成犯罪,須要滿足主觀上的犯罪動機目的,二者不能混為一談。第二,事實剝離:方法較多,可援引最高法司法解釋關于“較大比例用于生產經營的,不視為犯罪”及“資金用途”的相關規定,結合企業采購合同、工資發放記錄、原材料付款憑證等證據,證明資金實際流向。第三,注意價值替代和價值轉換的辯護方法:即使資金未完全用于合同約定,只要存量資產以其他形式繼續存在、具備執行可能性,即可有效對沖“非法占有”的推定。
楊佰林律師指出,此類案件中“資金使用比例”的認定標準模糊——司法解釋僅表述為“較大比例”,各地司法實踐做法不一,缺乏統一尺度,存在任意性。凡規范存在模糊之處,正是辯護應當著力之處。
(三)交易平臺類案件中的占有事實審查
某礦產資源交易所會員公司被控非法經營罪,檢察機關抗訴認為應構成詐騙罪。該公司讓員工變換身份、通過話術來招攬投資戶參與原油、瀝青等標準化合約交易,按交易金額收取手續費,較少部分投資戶有盈利,較大部分投資戶虧損,后報案。
楊佰林律師從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出發,指出本案的多個辯護要點:
獲利對象物的性質。公司收入來源于交易手續費(按交易金額萬分之二收取),而非投資本金。投資戶資金直接進入交易所電子平臺,未向被告人交付,沒有交付行為,也沒有交付物,不存在“自愿交付→對方占有”的詐騙罪核心邏輯。
交易信息的來源。報價由礦產交易所統一提供,非被告人編造;價格日內波動劇烈,被告人無法控制。投資戶中約30%—40%是盈利的。對于被告人無法控制的動態信息所導致的交易虧損結果,無法形成刑法上“占有”概念。
虧損原因的不可歸因性。事實不清:投資戶財產損失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在本案中沒有查明;投資戶財產損失中有多少是因頻繁交易產生的手續費累積、高買低賣的市場操作風險所致,沒有查明;投資戶財產損失之資金的去向有多少系被被告人“占有”,沒有查明。事實上,投資資金是消失于交易平臺的交易中,沒有占有行為。
(四)程序性辯護策略的展開
楊佰林律師結合實務經驗,對于刑民交叉類案件,提出兩項程序性辯護方法可以參考:
要求公開推定過程。針對判決書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概括表述這一問題,辯護人可以當庭要求控方公開其推定的基礎事實、邏輯鏈條和論證過程。最高法、最高檢多次出臺關于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解釋(通常列舉七至八項情形),但具體適用時仍須逐一對應、逐項論證,需要司法機關具體完成該推定過程,律師有權要求其當庭公開推定過程、推定理由和推定結果。
設置多層辯護圈。借鑒美國刑事辯護中的“圈式防御”策略,圍繞案件核心爭議設置多道防線。如針對“裙子被風吹起”與“人為掀起”的爭議,可從氣象條件(當日風力等級)、客體特性(裙子材質與形制)、主體狀態(行為人當時行為)等多個維度層層設置辯護防御圈,使控方的單一敘事無法形成閉環。
二、證據法與程序法視角的延伸討論
![]()
江永茜律師結合自身實務經驗,對“主觀剝離”主題做了雙向延伸:
辯護視角的困境。以貸款詐騙為例,指出企業家貸款資料不實、資金未按約定用途使用在實務中確屬常態,律師在此類案件中為企業家辯護時,面臨“客觀事實存在但主觀目的難以證明”的普遍難題。
控告視角的悖論。轉換角色后,問題呈現另一面:在一起被害人控告案件中,企業家偽造買賣合同、虛構銷售清單騙取貸款5000萬元,資金用于借新還舊而非生產經營,但因擔保人代為償還導致銀行無實際損失,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此時“主觀犯意”的證明又變得異常困難。
江永茜律師以此說明,律師在不同角色轉換中,對“主觀犯意”的認定標準與證據要求會面臨截然不同的實務處境,刑事法律服務中“主觀”問題的復雜性與多面性值得深入關注。
![]()
陸向輝律師在與談中指出,上述四類案件的共性問題在于司法實踐中對詐騙罪構成要件的“實質解釋”與“穿透審查”趨勢。他結合刑法條文與司法解釋的規范分析,指出以下現象值得關注:
詐騙罪構成要件的實務弱化。傳統詐騙罪的構造要求“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財產損失”,但現行司法解釋多列舉行為方法(如“采用下列方法詐騙公私財物的,按詐騙罪處理”),易使實務部門將存在虛假情況與“詐騙”混為一談,忽視被害人認識要件與處分要件的獨立審查。套路貸、醫保騙保等新型案件中,甚至出現“無人陷入錯誤認識、被騙”仍認定詐騙的悖論。
被害人同意與自陷風險的理論價值。在銀行貸款案件中,若銀行工作人員明知資料虛假仍配合放貸,雙方實質上形成“合意”,此時認定“被騙”或“違法發放貸款”存在邏輯悖論。被害人同意、被害人自陷風險等理論雖與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同屬違法阻卻事由,但在財產犯罪領域的適用尚未得到充分重視。
控告業務與辯護業務的雙向觀察。陸向輝律師提示,詐騙罪的規范模糊性對辯護方構成挑戰,但對代理被害人控告方而言則可能形成機會。律師在不同角色轉換中,需準確把握主觀犯意的證明標準與證據要求。
![]()
李騰律師從十年執業經驗出發,分享了以下實務心得:
模糊地帶的業務價值。理論與實踐的模糊地帶、規范與事實的緊張關系,恰恰是刑事辯護的業務空間所在。大量案件正是在“難啃的骨頭”中尋找到突破口。
“公開推定過程”與“事實不明不白”的策略運用。李騰律師表示,楊柏林律師提出的這兩項方法具有直接的實務借鑒價值——前者直擊控方論證軟肋,后者利用證明責任分配規則,均能在程序層面為實體辯護創造空間。
調查取證的實務回歸。針對刑事辯護中“不取證、不舉證”的保守傾向,李騰律師認為,在保證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辯護人應當窮盡法律規定的所有方法服務當事人。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辯護人向被害人取證需經辦案機關同意,此類程序性保障機制應當被善用而非回避。
張慶生律師從專業組織建設角度提出,上海分所刑事業務應突破傳統辯護單一領域,向刑事合規、反舞弊調查、刑事控告等方向延伸,形成完整的刑事法律服務體系。他結合近期處理的公司治理結構復雜案件,指出名義法定代表人與公司實際利益分離、股東權益沖突等新型問題對刑事律師的專業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專業組織建設
會議同時就京都上海分所刑事專業委員會的組織架構與年度工作計劃進行了討論。與會律師圍繞疑難案件研討機制、專業講座規劃、總分所聯動模式等議題交換意見,商討定期案例研討制度,結合上海地區涉刑案件特點,逐步推進專業化建設。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