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權不僅是權利 更是為人父母的責任
——林小某訴林某撫養糾紛案
【基本案情】
林小某父母因為感情不和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婚生女林小某由母親王某撫養。雙方約定在不影響婚生女林小某正常生活、學習的情況下,林某對林小某享有探望權。此后,林小某一直隨王某共同生活。然而林某除撫養費按時支付外,從未探望過林小某。故林小某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林某對其履行每月兩次電話聯系和一次探望義務至林小某年滿十八周歲時止。
【裁判情況】
法院認為,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探望權是親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應當依照協議、人民法院判決或調解確定的時間和方式,在不影響未成年人學習生活的情況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的一方應當配合。故法院對林小某訴求林某對其履行每月兩次電話聯系和一次探視義務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通過判后回訪,林某已按判決履行對林小某的探望。
【典型意義】
父母探望子女具有權利和義務的雙重屬性,不僅是維系親情的紐帶,也是法律的強制要求。該案判決實質是對林某行使探望權具體方式的一種確認和引導,意在督促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積極履行關懷、教育職責,增進親子感情,有利于彌補子女因父母離婚缺失的親情陪伴,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
綜合考量監護條件,按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確定監護人
——張某申請撤銷錢某監護人資格案
【基本案情】
錢某與張某甲2009年育一子小智。2012年4月,雙方經法院調解離婚,約定小智由張某甲撫養。后張某甲與張某登記結婚,2024年9月張某甲死亡。錢某作為親生母親自離婚后未對小智履行監護職責,已再婚并組建新的家庭。2024年11月,張某向法院申請撤銷錢某的監護人資格,并指定其為小智監護人。
【裁判情況】
錢某雖為小智的生母和法定監護人,但小智自2012年就隨張某生活,張某一直悉心照料小智,了解小智脾氣秉性,張某有豐富的監護經驗,雙方關系融洽。錢某作為生母未充分履行監護人職責,導致小智對其感情淡漠、依賴程度較低,且錢某目前已再婚,收入和監護能力均有限,其也未表達過監護意愿。同時,小智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多次向法院表示,其與繼母張某相處得很好,其不想改變現在的生活和學習環境,希望由張某擔任其監護人。法院綜合考慮小智的情感、精神、方便、效用等因素,從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出發,為更有利于小智的生活、學習和成長,依法判決撤銷錢某為小智監護人的資格,指定張某為小智的監護人。
【典型意義】
監護既是權利,也是義務。若法定監護人怠于履行監護職責,將嚴重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辦理此類案件時,應當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出發,充分考慮被監護人的意愿和情感需求,綜合考慮繼父母的監護能力、意愿、方便性等因素,在其他監護人均沒有能力和意愿履行監護義務時,依法變更合適的繼父母擔任監護人。
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影響撫養權歸屬
——張某與王某離婚糾紛案
【基本案情】
張某與王某婚后育有一女王小某,張某與王某分居期間,王某及其家人將王小某從張某處搶走,后王某父母將王小某帶回老家,隨王某父母共同生活。張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婚生女王小某由其直接撫養,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裁判情況】
王某及其家人將王小某從張某處搶走,王某未考慮該行為對王小某心理產生的負面影響,且王某搶走王小某后,未自己直接撫養,而是交由其父母帶回老家照顧,未能為孩子提供穩定、直接的監護。經查,張某與王某均無其他不利情形,王某存在搶奪未成年子女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給予否定性評價,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優先考慮由另一方直接撫養。綜合考慮上述情形,法院認為王小某由張某直接撫養為宜,判決王小某由張某直接撫養。
【典型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已明確將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為,認定為影響撫養權歸屬的重大不利情形。從司法層面杜絕了“誰搶到孩子誰獲得撫養權”的錯誤導向,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彰顯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則的核心價值。
兒童游樂場所面向未成年人應承擔更高安全保障
——小元與合肥某主題樂園店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2日,小元母親帶領其和哥哥到合肥某主題樂園店內玩耍。在體驗一種特效模擬飛行項目時因游客較多,場面混亂,小元與母親、哥哥被分在了不同的座位,其獨自一人在第一排最外側乘坐。在觀賞體驗結束后座椅緩慢往回移動即將回位時,小元右腳被擠壓在底座與地面之間的空隙處,當即疼痛大哭大叫不已,小元母親等當即查看發現腳無法撥出,主題樂園店工作人員也未能及時將小元腳從被擠壓處脫離。事發約7分鐘后小元自行將腳拔出來,隨后被其母親撥打的120送醫救治,經診斷為(右腳踇趾)趾骨骨折(開放性)。
【裁判情況】
法院經審理認為,主題樂園游樂設施現場管理較為混亂,現場無工作人員或通過廣播音響等提示注意對未成年人加強安全防護,也沒有在醒目位置張貼、豎立安全警示標識等,未能對游玩設施運行中存在的安全隱患采取預防和消除措施,工作人員面對事故處置不力,導致損害持續時間較長,損害后果擴大。故主題樂園應對小元的受傷承擔主要責任。小元事發時剛四周半,屬于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監護人也存在監護不力的過錯,對損害的發生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遂判決主題樂園賠償各項損失14477元。
【典型意義】
游玩場所的經營者有義務保障經營場所內游玩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該義務主要體現在是否對經營場所采取了能夠預防或消除危險及安全隱患的必要措施,否則應對相關損害后果承擔不作為的侵權責任。本案裁判明確了主題樂園面向未成年人的更高安全保障義務,厘清了經營者與監護人的責任邊界。判決認定主題樂園現場管控缺失、應急處置遲緩,對損害發生存在過錯,判令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既倒逼游樂行業規范安全管理,也強化了監護人的看護責任,彰顯了未成年人權益優先保護原則。
![]()
供稿:未審庭
排版編輯:汪江睿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