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規定】
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2.【可代替履行行為】
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義務,該義務可由他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選定代履行人;法律、行政法規對履行該行為義務有資格限制的,應當從有資格的人中選定。必要時,可以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代履行人。
申請執行人可以在符合條件的人中推薦代履行人,也可以申請自己代為履行,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3.【代履行費用】
代履行費用的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并由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預先支付。被執行人未預付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該費用強制執行。
代履行結束后,被執行人可以查閱、復制費用清單以及主要憑證。
4.【不可代替履行行為】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且該項行為只能由被執行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處理。
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履行期間內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再次依照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處理。
5.【不作為】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被執行人不得為一定行為或者容忍他人為一定行為,被執行人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處理。必要時,還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責令被執行人交付費用,除去被執行人行為的結果。
6.【探望權】
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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