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訴訟法體系中,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的案件管轄變更遵循只能上提、不能下移的規則。從立法沿革來看,我國首部刑事訴訟法曾規定,上級法院認為必要時,可將案件交由下級法院審理;1996年刑訴法修訂刪除了該項內容,立法初衷在于,提級管轄、審級利益是被告人法定權利的重要保障,因此刑訴法確立了管轄僅能向上提級、不得向下劃轉的原則。
檢察機關雖實行檢察一體化管理模式,但從案件管轄層面,同樣適用只上提、不下放的規則;公安機關也沿用該管轄邏輯,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四條,縣級公安機關負責本轄區普通刑事案件,涉集團犯罪、跨區域犯罪、重大經濟犯罪等重大案件,依法要提至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管轄,公檢法三家在管轄調整的制度設計上保持統一。
![]()
此前武漢一家律所因涉嫌詐騙被查封,網傳查封文書加蓋了轄區派出所公章。從法律規定來講,查封、扣押屬于刑事偵查范疇的對物強制措施,派出所是縣級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不具備獨立作出查封扣押決定并以自身名義蓋章的法定權限,相關查封手續如需實施,只能代表所屬縣級公安辦案,文書應當加蓋縣級公安局公章,派出所直接用自身公章查封律所的做法不符合現行程序法律要求。與公檢法只上不下的管轄規則不同,監察機關管轄規則具有特殊性,依據《監察法》第十七條,監察案件管轄可上提也可下移:上級監察機關既可以自行提辦下級管轄的案件,也能把自身承辦案件指定下級監察機關辦理,是各類辦案機關里唯一管轄能夠雙向調整的主體。目前監察法修正草案剛剛對外公布,其中不少條款出現了超出刑辯律師以往認知的突破性內容。
![]()
站在刑事辯護律師的角度,無論該草案最終落地條文是否與征求意見稿一致,辯護律師都需要提前做好應對預案,提前思考新法落地后的辦案應對方案。以我一位當事人咨詢為例,一名當事人親屬所涉案件尚未出具一審判決,家屬擔心當地司法環境致使二審不開庭、原判輕易維持,整日焦慮后續二審走向。律師告知家屬,案件結果尚未到二審階段,提前糾結無法掌控的事項沒有實際意義,當事人家屬明確不愿放棄營救涉案親人,律師據此提出,想要爭取案件的理想結果,尤其是涉冤案件的無罪辯護,往往需要堅持到底的心態,若尚未走到二審便陷入無謂焦慮,不利于后續訴訟推進。同理,面對監察法修訂帶來的制度變化,刑辯律師也需提前謀劃應對舉措。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