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前言
二手房交易、拆遷安置房確權、婚內及同居期間房產分割,是房產糾紛中的疑難高發類型。生活中很多人遭遇這種困境:夫妻/事實同居期間共同取得的房產,一方私自低價、虛假連環轉讓給親屬、熟人,后續再回流過戶,試圖惡意侵占共有房產,另一方往往維權無門。很多當事人不清楚,低價交易、資金閉環、親屬關聯交易,均不構成法律上的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權可以依法追回。
針對此類無權處分、虛假交易、善意取得認定、同居析產、拆遷安置房確權等復雜房產疑難案件,資深房產律師靳雙權結合北京法院真實生效典型判例,為大家通俗拆解裁判規則與維權要點。靳雙權律師為北京市東衛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學士,2006年正式執業,深耕房產、拆遷、家事繼承、房屋買賣糾紛近20年。作為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北京電視臺《第三調解室》《律師請就位》常駐普法嘉賓,同時也是鏈家等頭部中介二手房制式合同起草參與人,其精通北京房產交易規則、拆遷政策、法院審判口徑,擅長處理無權處分、虛假二手房交易、善意取得認定、同居財產混同、安置房確權等疑難復雜案件,憑借成熟辦案思路,成功幫助大量當事人追回房屋、確認合法產權份額。
一、案件當事人(全程脫敏)
原告:林某(涉案房屋合法共有權人)
被告1:陳某(林某前夫,房屋無權處分人)
被告2:宋某(陳某現任配偶,最終房屋登記人)
第三人:陳某旭(陳某侄子,第一手房屋受讓方)
第三人:某銀行(涉案房屋抵押權人)
涉案房產: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拆遷安置房,本案爭議標的)
涉案房企:甲房地產開發公司(原拆遷安置單位)
二、核心案件事實
本案核心爭議源于假離婚拆遷、長期事實同居、財產混同、單方惡意轉移共有房屋,完整事實脈絡清晰可查:
林某與陳某原系夫妻關系,1999年登記結婚。2003年,為騙取拆遷安置利益,二人經法院調解離婚,但離婚后并未真正分開生活,始終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共同經營生活,對外、親友、鄰里均認定二人系夫妻,直至2016年雙方關系徹底終止。
案涉一號房屋,源自林某母親承租的西城直管公房拆遷。2001年該房屋啟動拆遷,陳某受林某母親委托辦理拆遷安置手續,期間擅自簽署放棄安置協議、領取拆遷補償款。后續林某母親起訴維權,法院終審判決撤銷放棄安置協議,判令甲公司對林某母親重新就地安置。
2006年,林某母親出具書面《具結書》,自愿將回遷安置房更名至“女婿陳某”名下。因老人始終不知女兒與陳某已虛假離婚,其真實意愿是將回遷房贈與女兒、女婿二人共同所有,并非單獨贈與陳某個人。同年,陳某與甲公司簽訂拆遷安置協議,依據政策取得案涉一號房屋安置資格,2007年房屋正式登記至陳某名下。
房屋取得、登記全過程,均發生在林某與陳某長期事實同居、財產完全混同期間,案涉一號房屋屬于二人同居期間共同取得的共有房產。
后續陳某為惡意侵占共有房產,開啟兩輪虛假連環交易:
1、2009年,陳某在林某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以遠低于市場價格的價格,將一號房屋私自轉讓給侄子陳某旭,完成過戶登記;
2、2016年,陳某再次操作,由陳某旭將房屋轉讓給陳某現任配偶宋某,再次完成過戶,房屋最終登記在宋某名下,且辦理了銀行抵押貸款。
林某發現房屋被私自轉移后,多次協商無果,為維護自身合法產權,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兩名受讓人均不構成善意取得、確認房屋為自己與陳某共有、各占50%份額,并要求對方配合房屋過戶返還。
三、各方核心主張
原告訴求:案涉一號房屋為自己與陳某同居期間共有財產,二人各占50%份額;陳某單方無權處分房屋,陳某旭、宋某交易價格極低、資金虛假閉環、屬于關聯惡意交易,不構成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權未合法轉移,應當返還過戶至二人共同名下。
被告陳某抗辯:雙方早已離婚、無同居事實,房屋系自己單方出資、單方所有,與林某無關,兩次房屋交易合法有效,應當駁回原告訴求。
被告宋某抗辯:不清楚雙方過往糾紛,系正常購房、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無需返還房屋。
第三人陳某旭抗辯:當年正常購買房屋,交易合法合規,后續賣房亦屬正常交易,不應承擔責任。
第三人銀行抗辯:房屋已設立合法抵押,若法院變更產權,需結清貸款或變更抵押主體,保障銀行抵押權合法權益。
四、法院核心審理邏輯與律師專業拆解
本案核心難點在于:登記單方名下的拆遷安置房,同居財產混同如何確權?親屬連環低價交易,能否構成善意取得?虛假資金流水如何認定交易無效?靳雙權律師結合多年房產糾紛辦案經驗,配合法院逐層拆解爭議焦點,最終助力法院查清全部事實:
1、案涉房屋屬于林某、陳某等額共有財產
法院生效刑事、民事判決已固定關鍵事實:林某與陳某為拆遷利益假離婚,離婚后十余年長期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對外以夫妻身份辦理貸款、簽證、就醫、房產事務,雙方財產完全混同。案涉房屋源自林某母親公房拆遷,依托林某親屬身份取得安置資格,房屋取得、登記均在二人事實同居、財產混同期間。在無特殊權屬約定、無法區分具體出資的情況下,法院依法認定房屋為二人等額共有,各占50%份額。
2、陳某單方賣房屬于無權處分
案涉房屋為雙方共同共有財產,處分共有房產需全體共有人同意。陳某未經共有人林某同意,私自單方轉讓房屋,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無權處分情形,轉讓行為存在重大權利瑕疵。
3、第一手交易:陳某旭不構成善意取得
2009年陳某與侄子陳某旭的交易存在明顯瑕疵:交易單價僅為同區域二手房市場均價的42%,屬于嚴重不合理低價;且雙方為直系親屬關聯關系,基于親屬生活往來,理應知曉案涉房屋的來源、二人同居及共有事實,不屬于善意不知情的購房人,依法不構成善意取得。
4、第二手交易:宋某購房屬于虛假閉環交易,亦不構成善意取得
2016年房屋回流交易全程由陳某實際操控,資金完全閉環虛假流轉:首付款通過案外人轉賬、回款,無真實資金交付;300萬銀行貸款放款后,當日即全額回流至陳某賬戶,宋某無任何自有資金實際投入;同時交易價格大幅低于同期市場均價。整套交易無真實買賣合意、無真實資金往來,屬于借名回流、惡意保全財產的虛假交易,宋某無法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權。
5、房屋抵押不影響所有權追回與變更登記
抵押權屬于從權利,具有追及效力,依附房屋本身存在,不會因房屋產權變更而滅失。因此房屋存在抵押、貸款未結清,不影響所有權人追回房屋、變更產權登記,銀行抵押權可后續通過變更主體、結清貸款等方式解決。
五、法院最終判決結果
1、確認登記在宋某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歸原告林某、被告陳某按份共有,二人各享有50%產權份額;
2、宋某于判決生效七日內,將案涉一號房屋過戶登記至林某、陳某二人共同名下。
六、房產律師普法總結
靳雙權律師結合本案及北京同類大量生效判例,總結出二手房無權處分、善意取得認定、同居析產三大核心裁判規則,適配北京各區法院審判口徑:
1、假離婚、事實同居、財產混同,可認定房屋共有:為拆遷、購房等利益虛假離婚,長期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財產混同的,同居期間取得的拆遷安置房、購置房產,無特殊約定可認定為等額共有。
2、親屬低價交易、資金閉環,直接排除善意取得:近親屬、熟人之間交易房產,價格嚴重低于市場均價、資金虛假流轉、交易不符合正常購房邏輯,即便完成過戶,也不構成善意取得,產權可依法追回。
3、單方無權處分共有房屋,交易無法對抗真實權利人:共有房產單方私自出售,即便經過多手連環過戶,只要交易存在惡意、低價、虛假流水等瑕疵,真實共有人始終有權追回房屋、確認產權份額。
4、房屋有抵押不影響產權確權與追回:涉案房屋存在銀行抵押貸款,不阻礙真實權利人行使所有權追回權,抵押權可后續通過合規方式處理。
七、專業法律服務提示
房產無權處分、虛假交易、善意取得認定、同居析產、拆遷安置房確權案件,證據鏈條復雜、司法裁判標準嚴苛,普通人自行維權極易因證據缺失、法律認知不足敗訴。靳雙權律師團隊深耕北京房產糾紛近20年,專注處理房屋無權處分、連環虛假交易、二手房合同糾紛、拆遷析產、同居財產分割、遺囑繼承等疑難案件,憑借對北京房產交易規則、拆遷政策、法院裁判邏輯的深度掌握,可為當事人提供案件精準研判、證據梳理固定、庭審訴訟代理、全程風險把控一站式法律服務,全力維護當事人合法房產權益。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