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5日,吉林長春的趙某醉酒駕駛無牌叉車,轉彎時撞上載有72歲李某的摩托車,致李某右腿毀損傷截肢,構成重傷二級,交警認定趙某主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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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駕撞上72歲老人致其截肢,協商賠償28萬元后反悔撕毀協議
事后雙方協商賠償,達成28萬元協議,雙方已經到長春市國立公證處準備辦理協議公證,但中途趙某以去交警隊為由要求李某家屬在公證處稍等,后來雙方又未達成一致意見,趙某撕毀原協議且情緒激動,表示一分不賠償后離開。
李某家屬認為,李某原本就因無力承擔醫藥費而絕望,所有醫療費均為李某家屬墊付,又因截肢以后無法勞動喪失經濟來源,結合趙某撕毀原本已經達成的和解協議,拒絕賠償而大受刺激,傷心絕望之下于當晚自殺身亡。
家屬訴請賠償35.7萬余元,法院審理認為,趙某醉駕肇事應擔責,但家屬主張精神撫慰金10萬元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以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判決趙某賠償李某家屬各項損失18萬余元。
法律人士提醒:
特種車輛“不特殊”,酒駕危害更嚴重!
不少人存在疑問:叉車不是工廠里用的特種車輛嗎?怎么會被認定為機動車?在此必須明確給出法律答案: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叉車雖屬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依法不得上路行駛,但其本身具有機動車的車輛屬性。因此,醉酒駕駛叉車上道路行駛,同樣構成危險駕駛罪。
特種車輛酒駕的危害遠比普通車輛更大。這類車輛在設計上側重于特定作業功能,其制動性能、操控穩定性和視野通常不如家用轎車,在城市道路上行駛本身風險就較高。加之酒精會嚴重影響駕駛員的反應速度和判斷能力,使得事故風險成倍增加。一旦發生事故,不僅可能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更會對公共安全構成重大威脅。
延伸閱讀
通過婚戀網站,王女士(化姓)認識了自稱未婚的上市公司原高管張某(化姓)。然而,在發生關系后,她發現張某早已結婚。王女士向張某所在公司舉報,后公司與張某解聘。雙方在公開社交平臺、私下交流中都曾受到攻擊,均向對方提起民事訴訟。
一份終審判決書認定,王女士舉報內容不涉及名譽權、隱私權侵權,但公開發言中的一句被認定具有人格侮辱性質的言辭讓她被判賠1000元。另一份因上訴而未生效的一審判決書認定,張某的行為侵犯了王女士的身體權及人格尊嚴,被判賠償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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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相識的聊天記錄 圖據王女士
張某曾報案稱王女士找人代發短信,干擾其正常生活,她因此被行政拘留5日。
對于雙方糾紛具體情況等,記者曾多次致電、發短信詢問張某,張某表示王女士的說法不實,但不愿意接受采訪。
三年來,圍繞此事已發生兩起民事訴訟、一次行政處罰,情感糾紛的法律邊界在哪?
交友時稱未婚、事后發現已婚
女方一年后舉報,公司調查后解聘
王女士與張某在婚戀網站相識。據生效判決書,2023年3月18日,張某曾說“雖然挺想和你認識,但是異地戀挺辛苦的”“可以加個微信”。微信上,雙方相互詢問婚姻狀況,均表示自己“未婚”。
2023年“五一”假期,張某來到了王女士所在的城市,雙方同住四天。但在張某離開次日,兩人關系迅速變化。據生效判決書,2023年5月4日,張某曾不回消息、拒接電話,稱“超忙”“你為什么這么逼迫”等。在多次追問中,張某曾拉黑王女士。接下來數日中,王女士發消息控訴張某的行為,提及會聯系張某公司等,張某言辭激烈地回復了她,亦稱“XX企業里,怎么會出現你這么一個XXX的人”“用你所有的生活圈子當賭注,做一些沒有意義的事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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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短信往來 圖據王女士
王女士回憶,2023年5月23日,出于對身體情況的擔憂,她曾找人跑腿去張某公司送信,卻得知張某已婚。聊天記錄顯示,跑腿的人稱了解到有自稱張某老婆的人來過,建議王女士向警方報案,王女士稱“報警了已經”。據生效判決書,同日,王女士給張某發短信“你原來已婚了”。
在后來的庭審中,張某曾辯稱,基于交友目的,他在婚戀網站上提供了自己的聯系方式,當時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處于分居狀態、已經著手處理離婚事宜,而在雙方見面后,他告知自身的婚姻情況,認為雙方不合適,主動疏遠關系。
2023年6月,王女士向張某公司管理人員反映情況,后張某向王女士返還同居支出一千元。平靜近一年后,王女士正式向張某公司舉報,“他騙我說他有外債,我就怕他丟掉工作。到了2024年5月,我突然發現他是某個年度人物,年薪原來有一百多萬,我就想他也配。”
據生效判決書,公司管理人員就王女士舉報內容開展了調查。公開資料顯示,2024年9月,因張某個人原因,公司同意解聘張某職務。
因“發短信干擾對方生活”
被行拘5日
2024年,從公司管理人員開展調查到解聘之間的4個月,王女士嘗試了不同方式“要求張某道歉”。
據生效判決書,就張某的情況,王女士多次寫郵件,同時發送給張某、抄送給張某所在公司管理人員。
王女士稱,張某拉黑了自己,她開始找人向他代發短信“要求道歉”。據生效判決書,這些短信內容包括要將張某的情況發布在微博上、準備在張某公司抖音和公眾號進行評論、準備帶著張某貼身衣物去張某公司等。她稱自己總共找人代發了二十余條短信,“張某不斷辱罵恐嚇我。”
對于“辱罵恐嚇”情況,除了2023年雙方往來外,王女士稱,2024年6月開始,張某在社交平臺不斷曬出與女性共處的照片等,“天天(配文)‘甜甜的’”,“目的是刺激我。”她出具的截圖顯示,在相關照片下方,有其他用戶評論了疑似對王女士的辱罵內容。另有截圖顯示,疑似該評論用戶還向王女士私聊了多條辱罵性質消息。相關截圖均未顯示具體發生日期。2026年4月,記者未能檢索到相關視頻及評論,亦無法確認視頻賬號、評論賬號具體身份。
生效判決書顯示,張某發布過與女性碰杯圖片的視頻,配樂“甜甜的”。王女士找人代發的短信中,曾提及“秀恩愛,慢慢秀”“別停!甜甜的!”等。
2024年10月,王女士被行政拘留5日。由西湖公安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稱,查明2023年5月至2024年8月期間,王女士因感情糾紛,多次以發送短信息、電子郵件等方式,干擾張某正常生活,屬情節較重。
對此,王女士認為,自己自2023年起多次向杭州玉泉派出所報案,張某的辱罵、欺騙行為均未被處置,她質疑接報案方面及處罰上存在問題,雖未申請行政復議,但多次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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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收到的答復
她出示的記錄顯示,2025年8月12日,西湖公安曾答復,收到其提出“多次向玉泉派出所報案,派出所均置之不理”的事項,已由玉泉派出所按照法定程序辦理,不過該答復在次日被撤銷。2025年9月28日,西湖公安答復,經查,某外地公安(注:王女士所在地)已作出不予立案處理決定。王女士出示的回執顯示,2024年11月,其所在地公安曾對她報稱被侮辱案出具受案回執,她表示最后確實未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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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收到的答復
2025年10月10日,西湖公安答復,經查,2024年8月27日,玉泉派出所接張某報案,經調查取證發現,王女士有違法嫌疑,2024年10月21日,西湖公安對王女士作出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決定,并于同日送杭州市拘留所執行。“2025年4月至今,西湖分局信訪部門負責人多次與你電話聯系開展釋法明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于法有據,未發現存在錯誤拘留的情況。”
記者從西湖公安處了解到,王女士反映的張某情況由王女士所在地公安進行了處理。西湖公安在調查、處理案件過程中依法依規,也已多次聯系溝通當事人,她反映的事項已依法核查辦結。如果王女士對處理結果有異議,可依法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也可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正常信訪渠道依法理性反映訴求。
互相提起民事訴訟
女方被判名譽權侵權,男方一審被判人格權侵權
報案之外,雙方又輪番提起了民事訴訟。2024年,張某提起訴訟,認為王女士存在詆毀、侮辱和誹謗等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和隱私權。2026年,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
法院認為,王女士進行舉報的郵件、在網絡發布的言論或評論中,針對張某隱瞞已婚事實與其交往,認為張某玩弄感情、騙財騙色,事后對自己言語威脅、辱罵等,對張某人品進行了主觀評價。從雙方溝通交流內容來看,王女士的陳述有一定事實基礎。對張某個人品德進行評價,是她作為當事人對所遭受境遇的主觀評述,不具有侵犯名譽權的故意,不能認定侵犯了名譽權。
另外,公民有權向有關部門或單位報告違法、違紀或犯罪行為,并提供相關線索和證據,要求進行調查和處理,王女士向張某單位領導反映情況、提供佐證是行使舉報的權利。相關行為未被認定名譽侵權,亦不能認定侵犯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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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判決書部分內容
不過,在公司發布公告與張某解聘后,2024年9月,王女士對相關新聞進行了評論,提及“喜歡XX就多X點唄,沒人跟你搶”,被認定具有人格侮辱性質,構成名譽侵權。因此,王女士需要賠償張某經濟損失1000元,并在網站公開賠禮道歉。
2025年,王女士起訴了張某,認為張某以欺騙手段發生關系,侵犯了身體權利,存在辱罵、威脅恐嚇等,為報復自己而起訴、報案,造成被拘留五日的嚴重后果,侵犯了自己的人格權。2026年,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紅星新聞記者了解到,法院認為張某隱瞞真實婚姻情況,明知王女士是以結婚為目的的交往,卻未如實告知已婚現狀、發生關系,并向王女士發送辱罵信息,可以認定侵害了王女士的身體權和人格尊嚴。
但由于王女士未舉證張某行為造成了社會評價降低,無法認定名譽權因此受損。行政處罰系行政機關基于王女士個人行為作出的行政行為,非張某個人行為所致。
結合整個事件發生經過及此前已生效裁判文書確認,王女士在整個過程中亦具有過錯,適當減輕張某侵權責任,判決張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書面賠禮道歉。
對此,王女士無法接受自己被認定“亦具有過錯”而減輕張某責任,已提起上訴,目前二審尚未開庭。
對于雙方糾紛具體情況、王女士所述的代發短信情況,記者曾多次致電、發短信詢問張某,張某表示王女士的說法不實,但不愿意接受采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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