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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超齡勞動者與雇主構成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其死亡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雇主不承擔法定賠償責任。但勞動合同約定的賠償義務可作為雇主責任險的責任來源。
2.雇主與雇員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予以賠償",該約定源于用工實際需求,具有合理性,屬于雇主責任險保險責任范圍。雇主賠付后,保險人應承擔相應賠付責任。
3.用工合同雙方明確表示賠償標準按工傷標準計算,且該標準屬于雇主責任險的可預期風險,未超出法律法規規定的經濟賠償責任計算依據,應予支持。
4."違法行為所致的傷殘或死亡"免責條款存在不同解釋,未明確傷殘或死亡后果系全部、主要抑或部分由違法行為導致。依有利于被保險人解釋原則,事故并非雇員一人違法行為導致,不屬于免責條款約定的免責情形。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6日,某勞務服務公司通過案外人某保險咨詢服務公司為員工向某保險公司投保雇主責任保險(1999年版),某勞務服務公司為被保險人,保險期間為2019年3月7日至2020年3月6日。保障內容包括法律費用責任限額5萬元,每人傷亡責任限額60萬元。保險條款約定,所聘用員工因自加傷害、違法行為而導致的傷殘或死亡,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2019年9月30日,某勞務服務公司將聘用雇員即案外人張某增加列入該保險雇員名單。張某入職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2019年10月6日7時許,案外人張某與另一員工王某甲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二人均因搶救無效死亡。《交通事故認定書》 認定,事故形成原因包括張某無駕駛資格駕駛未按規定審驗的機動車,未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事故發生后,王某甲獲得工傷事故認定,并獲得相應賠償。案外人張某家屬要求某勞務服務公司賠償,后雙方就賠償事宜達成協議,某勞務服務公司實際賠償90萬元。
某勞務服務公司與包括張某在內,孫甲等員工分別簽訂的勞動合同第十一條第二項均約定,員工在工作期間和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及以上責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包括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員工),某勞務服務公司負責賠償。上述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拒不支付保險金。
【案件焦點】
1. 某勞務服務公司對張某的死亡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2.某勞務服務公司
應承擔的賠償金額如何認定;3. 某保險公司是否可援引“違法行為所致的傷殘
或死亡”這一免責條款免除賠償責任。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六十五條第四款
【典型意義】
1.超齡勞動者與雇主一般構成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雇主對其上下班途中受傷通常不承擔法定侵權賠償責任。但本案突破機械司法,認定勞動合同約定的賠償義務可作為雇主責任險的責任來源,為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提供了合同救濟渠道。
2.雇主責任險的保險責任不僅包括法定賠償責任,還可能源于合同約定。雇主基于企業特殊情況在法律規定之外自愿承擔的、與工作具有較高關聯性的賠償責任,應認定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本案雇主因用工地偏遠、員工長途通勤的現實需要,約定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賠償義務,具有合理性,保險公司應予理賠。
3.用工合同明確約定工傷標準的,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未明確約定的,適用侵權人傷賠償標準。本案中工傷賠償標準屬于雇主責任險的可預期風險,保險公司投保時未對用工合同賠付約定進行限制,應按工傷標準理賠。
4.本案在老齡化社會背景下,為承擔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責任的企業通過雇主責任險分擔用工風險提供了司法支持,對推動保險公司優化保險條款設計、開發多元保險產品具有積極意義,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如下:駁回某勞務服務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如下:
1.撤銷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一審民事判決;
2.某保險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某勞務服務公司人民幣60萬元。
【案例來源】
上海金融法院(2023)滬74民終【】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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