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工會經費集中戶、封閉貸款結算專戶資金等這些不常見的賬戶執行,屬于特殊賬戶的執行。關于該類賬戶執行問題,本期我們以專題形式進行了匯總研究,與各位讀者分享。
一般債權人不能要求執行用于擔保的保證金專戶內資金
閱讀提示:擔保人以銀行專戶內的保證金為借款提供擔保時,根據保證金性質的不同,可分為基礎保證金和余額保證金。同時,同一銀行專戶內的保證金可能同時為不同筆貸款的保證金。但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是,擔保人除了以銀行專戶資金為銀行債務提供擔保,可能還存在其他一般債權人。當擔保人逾期未清償一般債權時,一般債權人可否申請執行擔保人銀行專戶內資金?
裁判要旨
擔保人以銀行專戶為銀行提供擔保的,銀行對保證金專戶內資金享有質權。在銀行對債務人繼續享有債權的情況下,即便此前擔保的債務已實際清償,也應優先保護銀行質權。擔保人的一般債權人,不得申請執行該銀行專戶內保證金。
案情簡介
一、2013年7月,鼎誠公司在渭城農商行開立基礎質押保證金專戶和余額質押保證金專戶,基礎質押保證金作為擔保公司所有擔保貸款的還款質押保證金,余額質押保證金按照擔保責任發生額的10%在貸款發放前逐筆繳存,并作為該筆貸款的質押保證金。
二、2016年9月,因周華山(為鼎誠公司一般債權人)與鼎誠公司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孝感中院扣劃鼎誠公司在渭城農商行賬戶上的存款30萬元。
三、渭城農商行對執行上述存款提出執行異議,主張雖然保證金專戶擔保貸款已經歸還,但該行再次為商貿公司提供借款時,鼎誠公司同意以該專戶進行擔保卻未再次交存保證金。孝感中院以保證金質押合同不成立,裁定駁回渭城農商行的異議。
四、渭城農商行不服,向孝感中院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孝感中院一審認為,渭城農商行未提交證明質押合同擔保的借款已實際發生的證據,故不能認定案涉擔保合同有明確的擔保對象,案涉《保證金質押合同》未成立,故駁回渭城農商行的訴訟請求。
五、渭城農商行不服,向湖北高院提起上訴。湖北高院二審撤銷一審判決,判決不得執行鼎誠公司在渭城農商行開立的保證專戶資金。
六、周華山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駁回周華山的再審申請。
裁判要點及思路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渭城農商行對案涉30萬元保證金是否享有質權。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對于鼎誠公司在渭城農商行存入30萬元余額保證金,雖然該筆保證金擔保的貸款到期已歸還,但30萬元余額保證金一直存在渭城農商行專戶中。由于該專戶具有特定性且一直由渭城農商行占有和控制,渭城農商行對該專戶內資金享有質權。基于此,在鼎誠公司欠繳渭城農商行業務保證金且渭城農商行對鼎誠公司享有債務的情況下,應優先保護質權人的利益。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在該案中的裁判思路,在擔保專戶內單筆單證金對應的貸款已經清償未退出擔保專戶的情況下,占有人失去占有該筆資金的權利基礎。擔保人對資金占有人(即銀行)享有返還財產請求權。在占有人基于保證合同對資金所有人享有債權且占有人繼續占有該筆資金的情形下,從經濟、便利、縮短交付的角度出發,應視為資金所有人以讓與返還請求權的方式交付資金,占有人獲得繼續占有資金的權利基礎,占有人對該筆資金享有質權。最高法院認為銀行作為案外人能夠基于質權排除另案中對于占有賬戶內資金的強制執行。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李舒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一、債務人的一般債權人無權受償債務人銀行專戶內資金。擔保人以銀行專戶為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擔保,擔保人的一般債權人對專戶內資金不享有優先于銀行的權利,無權優先于銀行受償專戶內的資金。擔保物權是債權人在債務人不清償到期債務或出現約定情形時,債權人就擔保物的交換價值享有的優先(優先于擔保人的普通債權人)受償的他物權。一般而言,質押人為銀行等金融機構擔保的債務數額較大,擔保人的普通債權人(即使與擔保人就擔保專戶的資金簽訂質押合同,也無法取得該賬戶資金的質權)僅能在銀行等優先權人的債務足額受償后,該專戶內資金余額退至擔保人的一般賬戶,此時,普通債權人才有權利受償。
二、銀行專戶資金作為擔保物,在擔保期間,專戶的資金增加或減少的,均擔保銀行全部債權。根據擔保法解釋第71條和第72條的規定,擔保物權具有不可分性。該特點表現為擔保物擔保債權的全部和擔保物的全部擔保債權。由于擔保人超比例繳存保證金賬戶的資金未退出專戶,仍屬于保證金范疇。從這個意義上講,擔保人擔保的單筆主債務得到清償后,由于對應的保證金仍存在于擔保賬戶中,銀行仍對該賬戶內所有資金享有質權。
三、最高人民法院傾向于保護擔保權人(尤其是銀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執行人對執行標的依法享有對抗案外人的擔保物權等優先受償權,人民法院對案外人提出的排除執行異議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認為,銀行基于質權可以排除另案中對案涉賬戶的強制執行,違反該條規定。可見,在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保護擔保權人的裁判傾向比較明顯。
四、我們認為,抵押權人等擔保物權的優先受償權實際上是擔保物權人對擔保物變價所得的優先分配權,擔保權人對擔保物的支配僅指對擔保物變價所得的支配,而非對擔保物本身的直接支配。擔保權人并非必須通過排除對擔保物強制執行行為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通過參與執行分配亦可實現維護己方權益的目的。作為擔保物權人,當執行法院對于擔保物的強制執行行為已經進入執行分配程序時,如果擔保物權人的債權尚未到期,可要求執行法院對擔保物拍賣所得進行提存或者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如果債權債務關系存在爭議,可另案提起訴訟同時要求法院中止對擔保物拍賣所得進行分配的執行行為。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四百二十七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范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第四百二十九條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法釋〔2020〕28號)
第三十八條 主債權未受全部清償,擔保物權人主張就擔保財產的全部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留置權人行使留置權的,應當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五十條的規定處理。 擔保財產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擔保物權人主張就分割或者轉讓后的擔保財產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法律或者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設立專門的保證金賬戶并由債權人實際控制,或者將其資金存入債權人設立的保證金賬戶,債權人主張就賬戶內的款項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以保證金賬戶內的款項浮動為由,主張實際控制該賬戶的債權人對賬戶內的款項不享有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銀行賬戶下設立的保證金分戶,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當事人約定的保證金并非為擔保債務的履行設立,或者不符合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債權人主張就保證金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影響當事人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主張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21號)
第二十七條 申請執行人對執行標的依法享有對抗案外人的擔保物權等優先受償權,人民法院對案外人提出的排除執行異議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法釋〔2022〕11號)
第三百零九條 案外人或者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案外人應當就其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法院判決
以下為最高人民法院在判決書“本院認為”部分就渭城農商行對案涉30萬元保證金是否享有質權以及能否排除另案強制執行發表的意見:
渭城農商行與鼎誠公司長期合作,2015年12月28日,鼎誠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及貸款額度,在渭城農商行存入30萬元余額保證金,雖然該筆貸款到期已歸還,但30萬元余額保證金一直存在渭城農商行專戶中。2017年1月11日,鼎誠公司(甲方)、渭城農商行(乙方)、助添翼公司(丙方)簽訂《保證金質押合同》,約定由甲方在合同簽署后2個工作日內將30萬元存入其在乙方渭城經營部(經開社)開立的余額質押保證金賬戶,該賬戶內資金對丙方與乙方依主合同形成的債務提供質押擔保。該《保證金質押合同》系三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雖然鼎誠公司未按照《保證金質押合同》重新交納30萬元保證金,但在渭城農商行已履行《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實際發放300萬元貸款的前提下,原判決認為渭城農商行主張以鼎誠公司為前筆貸款所交納尚未退還的30萬元保證金作為本次貸款保證金具有合理性,并認定該30萬元在本次貸款中依然作為余額保證金使用,并無不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項“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不得執行該執行標的”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的規定,原判決認定渭城農商行對執行標的30萬元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并無不當。
以下為該糾紛在法院審理階段,二審法院在“本院認為”部分就就渭城農商行對案涉30萬元保證金是否享有質權以及能否排除另案強制執行的論述: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雖然鼎誠公司未按照三方于2017年1月11日簽訂的《保證金質押合同》約定重新交納30萬元保證金,但是在渭城農商行已履行主債權合同《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實際發放300萬元貸款的情況下,渭城農商行主張以前筆貸款交納的尚未退還的30萬元保證金作為本次貸款的保證金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支持……渭城農商行有關其對涉案304100元享有質權,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其相應的上訴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案件來源
《周華山、陜西咸陽渭城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930號】
在檢索大量類案的基礎上,云亭律師總結相關裁判規則如下,供讀者參考:
1. 擔保人超比例繳存保證金賬戶的資金,仍屬于保證金范疇。由于擔保權人對專戶內資金基于質權享有優先受償權,該賬戶內資金應優先清償質權人的債權。
案例1.《張大標與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安徽省分行民間借貸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239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就案涉保證金賬戶,《貸款擔保業務合作協議》第四條約定長江擔保公司需繳存的保證金不低于其所擔保貸款額度的10%,長江擔保公司未經農發行安徽分行同意不得動用該賬戶內資金,而并無條文約定對該賬戶內累積的超比例保證金如何處理;第八條約定農發行安徽分行可以從該賬戶內扣劃與長江擔保公司沒有按時履行保證責任相應的款項,而并無條文約定扣劃額度不能超出每筆貸款對應的10%保證金。另外,從張大標所述的情況看,其申請查封案涉保證金賬戶時,該賬戶內的存款余額不足以償還本案中長江擔保公司承保的貸款余額。因此,對張大標關于應根據所對應貸款是否已經清償分別認定案涉保證金賬戶內的資金是否為保證金,農發行安徽分行對該賬戶內部分資金不享有質權,以及安徽高院未依據其申請調取相關證據錯誤,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五項之規定對本案進行再審等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2. 當事人之間可以對業務保證金的質權和返還進行約定。單一債務人已經清償其全部債務后,該筆業務保證金不因主債務已消滅自動轉為普通財產。
案例2.《宜昌市伍家崗區匯鑫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宜昌市九鼎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325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關于583賬戶是否存在因主債務清償而業務保證金質權消滅的問題。《保證金質押總合同》質押合同的出質人為九鼎公司,而非債務人。根據再審審查查明的《保證金質押總合同》第十條關于業務保證金返還的約定,單一債務人已經清償其全部債務后,業務保證金不是當然返還,而是需要經質權人同意,不返還的保證金可以用于償還其他到期未清償的債權,出質人對此無異議。表明出質人同意該業務保證金可以用作其他到期未清償債務的擔保。這樣的質押擔保方法,有利于降低企業融資的成本。且2014年12月5日583賬戶被凍結時,其中的可用業務保證金余額為-25245.21元。故匯鑫公司以部分債權已經實現為由主張相應保證金已經轉化為普通財產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3. 保證金賬戶內的資金可以區分,與所擔保的債務具有一一對應關系,案外人基于質權能夠排除另案強制執行程序。
案例3.《天津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天津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遷安支行再審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27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本案證據,1142賬戶為鑫達礦業公司開立的信用證保證金賬戶,賬戶中的3000萬元為與案涉兩份信用證一一對應的其項下的保證金……據此,唐山分行、遷安支行對1142賬戶內的3000萬元保證金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唐山分行、遷安支行訴請人民法院停止對該3000萬元的執行,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原審判決認定唐山分行、遷安支行對該款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并據此駁回唐山分行、遷安支行的訴請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4. 銀行專戶內的單筆保證金的繳存與所發生的單筆擔保業務存在一定的對應關系,當案涉保證金被存入約定的保證金專戶時,存入保證金專戶的保證金被特定化。
案例4.《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州省分行、貴州金池宏業貿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關于案涉200萬元的扣劃是否應從850萬元中扣減,首先,2013年9月26日《擔保合作協議書》第二條明確約定,銀源公司對發生的每一筆擔保業務都應將不低于擔保債權總額20%的資金存入保證金專戶,依該約定的文義,每一筆保證金的繳存與所發生的每一筆擔保業務存在一定的對應關系。當案涉保證金被存入約定的保證金專戶時,存入保證金專戶的保證金具有被特定化的特征;其次,《擔保合作協議書》第九條第二款所使用的表述是,在約定的相關條件成就時,交通銀行無需銀源公司授權,有權從銀源公司在交通銀行開立的任一賬戶中立即扣劃資金用于清償,并非交通銀行有權扣劃銀源公司保證金用于歸還任一先到期債務的約定。因依約定銀源公司系針對所發生的每一筆擔保業務存入保證金,在交通銀行與銀源公司對此并無更明確的約定,且無其他相反證據予以證明的情況下,一、二審法院將交通銀行2014年12月扣劃的200萬元認定為用于償還案涉擔保債務并從案涉850萬元借款本金中予以扣減,并無不當。
本文作者:李舒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 | 資深商事律師
專業領域:商事訴訟 | 公司合規與股東間爭議 | 金融與執行 | 刑事辯護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本期執行主編 黃紹宏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本期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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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李舒律師
北京云亭律所創始合伙人
電話/微信:1850132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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