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秘密罪:權利人實際投入可作為認定損失數額的依據
閱讀提示:
(一)侵犯商業秘密罪中,權利人的損失數額如何認定?本案中,法院明確:法律及司法解釋未明確規定計算標準時,可以以權利人事前形成的各項研發經費證明為依據,認定權利人損失數額。即便商業秘密僅被部分披露、使用,權利人對整個項目的研發投入仍可作為損失依據。
(二)本案例為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根據《人民法院案例庫建設運行工作規程》,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應當檢索人民法院案例庫,嚴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并參考入庫類似案例作出裁判。
裁判要旨
侵犯商業秘密罪中權利人損失數額的認定問題。法律及司法解釋并未對侵犯商業秘密犯罪中權利人損失數額的認定標準和計算方法作出明確規定,綜合全案案情,可以以權利人事前形成的各項研發經費證明為依據,認定權利人損失數額。
案情簡介
一、被告人陳某、張某、韓某、吳某均系某權利人公司的員工,其中陳某為產品線總裁,張某為研發管理部長。2012年初,陳某計劃自主創業,先后成立多家公司,并與張某、韓某商議以權利人公司的涉案源代碼為基礎研發自己的產品。
二、2012年11月,張某安排吳某利用其工作權限進入權利人存放涉案源代碼的服務器,通過測試端口拷貝源代碼,后交給韓某。韓某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間對源代碼進行修改、測試,形成系列軟件并上傳至公開網站,配套計步器產品也同期上市,銷售額逾千萬元。
三、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對四被告人提起公訴。四被告人辯稱:本案應按單位犯罪論處;商業秘密范圍應限于經鑒定的21個技術點中的非公知部分,損失應按剔除公知信息后的10個技術點計算;涉案項目僅處于演示階段,不具有實用性,損失數額過高。
四、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涉案項目源代碼是一個整體,各組源代碼及其技術點均是整體的組成部分。權利人研發該項目的全部投入應計入損失。被告人竊取的是項目整體源代碼,部分使用、披露已使項目繼續使用價值喪失,是否實際全部使用不影響損失認定。研發成本應將權利人被竊取前及竊取后至公開前的投入均計入。四被告人構成共同犯罪,陳某、張某系主犯,韓某、吳某系從犯。2017年1月13日,一審判決:四被告人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部分緩刑)并處罰金。
五、公訴機關以量刑不當為由抗訴,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日裁定準許撤回抗訴,一審判決生效。
實務經驗總結
在商業秘密法律服務領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深耕近二十年,專注辦理各類重大、疑難、復雜商業秘密民事糾紛與侵犯商業秘密罪刑事案件,具備極為豐富的實戰經驗。理論研究方面,唐青林律師先后在中國法治出版社出版三部商業秘密專業著作:《商業秘密保護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商業秘密百案評析與企業保密體系建設指南》《商業秘密案件裁判規則——全面梳理中國商業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規則》,系統構建商業秘密司法實務與理論體系。作為長期奮戰在一線的專業律師,其經辦的多起案件具有標桿意義,分別入選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201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以深厚理論功底與實戰業務能力,為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提供專業、可落地的法律解決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為幫公司保護商業秘密、幫技術人員不踩紅線,避免未來發生類似商業秘密訴訟,唐青林律師團隊提出如下建議:
(一)對權利人的建議:
1.妥善保存研發成本證據。在商業秘密刑事案件中,權利人實際投入的研發成本是認定損失數額的重要依據。企業應規范記錄研發項目的人員投入、設備采購、材料消耗等費用,形成完整的財務憑證和內部審計報告,以備刑事報案時作為損失證明。
2.商業秘密被竊取后,及時固定技術秘密非公知性及同一性鑒定。本案中,鑒定意見證明源代碼具有非公知性,且被告上傳軟件與權利人源代碼具有同一性,是定罪的關鍵。權利人應在發現侵權后第一時間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3.注意損失計算的時間節點。本案明確,商業秘密公開前的研發投入可計入損失,公開后的投入則不應計入。權利人應在商業秘密被披露后及時停止后續投入,避免損失計算爭議。
(二)對員工及潛在侵權人的建議:
1.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竊取公司技術秘密用于創業。即使是對源代碼進行修改、測試后形成新產品,只要基礎來源于非法獲取的技術秘密,仍構成侵權。
2.注意自首等從寬情節的運用。本案中張某因自首獲得從輕處罰。一旦涉嫌犯罪,應及時主動投案,爭取寬大處理。
本案對司法實踐的推進作用和意義
本案在侵犯商業秘密罪損失數額認定方面具有指導意義,對司法實踐產生了以下幾個方面的推進作用:
1.明確以權利人實際研發投入作為損失認定依據
法律及司法解釋未對侵犯商業秘密罪中損失數額的計算標準作出明確規定。本案確立:可以以權利人事前形成的各項研發經費證明為依據,認定權利人損失數額。這一規則解決了商業秘密被竊取但尚未產生直接利潤損失時,損失難以量化的難題。
2.明確損失計算的時間節點:商業秘密公開前投入計入,公開后不計入
本案指出,權利人開始不知道商業秘密被竊取,為項目后續完善仍有投入,應計入損失;但被告人上線發布侵權軟件之日即為商業秘密公開之日,其后發生的費用不應計入。這一規則為損失計算提供了明確的時間界限。
3.強化了對源代碼等核心技術信息的刑事保護
本案對竊取源代碼、修改后公開并銷售配套產品的行為予以刑事追責,體現了對計算機軟件核心技術信息的嚴格保護,對企圖通過“二次開發”規避侵權責任的行為具有警示作用。
相關法律規定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3修正)》
第二百一十九條 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法院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陳某、張某等雖系創業公司投資人,但其密謀竊取權利人項目源代碼體現的仍是個人意志,其后用于創業公司相關產品也是為了實現個人利益,且創業公司在侵權軟件以后也僅以運營相關配套產品為其主要業務。因此,本案應以自然人犯罪論處。
涉案項目源代碼通過編譯后能夠形成軟件產品中的相應功能模塊,具有潛在的商業價值、能為權利人帶來競爭優勢,屬于具有實用性的技術信息,又經鑒定機構鑒定具有非公知性,在2014年4月24日以前不為公眾所知悉,且權利人也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因此,涉案項目源代碼符合商業秘密的法定特征,屬于商業秘密。相關鑒定意見已足于證明被告人上傳至公開網絡的軟件與涉案源代碼具有同一性。同時,涉案項目源代碼是一個整體,各組源代碼及其所對應的技術點均是這一整體的組成部分。這一項目之所以具有潛在的商業價值、能為權利人帶來競爭優勢,正是因為其包含的檢測終端、終端應用、網關及平臺各個部分之間能夠在技術上互相聯系、互相支持,使其以一套完整的技術方案呈現。本案中經鑒定具有非公知性和同一性的源代碼及其技術點是該項目整體的必要組成部分,將整體中的該部分抽取鑒定已足以證明其具有商業秘密的法定特征。在計算權利人因此所受損失之時,當然應當將該項目整體的全部研發成本計入其中。因此,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將涉案商業秘密的范圍及其價值計算限定在鑒定范圍之內的辯解、辯護意見是與客觀科學相悖的,既不合常理,也依法無據,故不予采納。事實上,被告人所竊得的也是該項目的整體,即全部軟件源代碼,其中部分使用、披露已使該項目繼續使用價值喪失,至于是否實際全部使用則不在考慮之列。其次,在核算該項目軟件源代碼的開發成本時,應將權利人在研發時間段內的全部人員投入和相關開支費用計算在內。對于被告人竊取涉案項目軟件源代碼行為發生后權利人對涉案項目的投入應否計入研發成本的問題,因權利人開始并不知道商業秘密被竊取,而為了項目的后續完善仍有適當費用投入,當然應當計入本案損失范圍。而被告人上線發布侵權軟件之日即為該商業秘密公開之日,其后發生的費用則不應計入。
在四被告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陳某、張某提起犯意,并授意、指揮他人完成犯罪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韓某負責修改被竊取的軟件源代碼并在此基礎上測試、研發侵權軟件,被告人吳某接受授意直接實施了竊取軟件源代碼的行為,二被告人在犯罪的整個過程中所起的作用較小,均屬于起次要作用的從犯,依法應當比照主犯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在案發前即前往公安機關如實交代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依法構成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張某等雖系創業公司投資人,但其密謀竊取權利人項目源代碼體現的仍是個人意志,其后用于創業公司相關產品也是為了實現個人利益,且創業公司在侵權軟件以后也僅以運營相關配套產品為其主要業務。因此,本案應以自然人犯罪論處。
案件來源
陳某等侵犯商業秘密案[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 (2016)粵0307刑初2539號]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原創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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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簡介
唐青林,律師,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專業法學碩士,擁有超26年法律服務經驗,深耕商業秘密法律服務領域,專注商業秘密侵權民事訴訟、侵犯商業秘密罪刑事控告、商業秘密合規體系、商業秘密保密體系搭建全鏈條法律服務,累計為近百起商業秘密疑難復雜訴訟案件與非訴項目提供專業服務,擁有豐富的勝訴實戰經驗與辦案業績。
專業深耕與著作成果
多年來始終聚焦商業秘密實務研究與經驗沉淀,先后在中國法治出版社出版3部商業秘密領域專業著作:
(1)《商業秘密保護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2008年)
(2)《商業秘密百案評析與企業保密體系建設指南》(2013年)
(3)《商業秘密案件裁判規則——全面梳理中國商業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規則》(2022年)
核心辦案業績
(1)經辦某商業秘密案件取得2億元判賠結果;2024年代理的商業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級人民法院評為該省年度判賠額最高案件;目前正在辦理標的額10億元的商業秘密案件。
(2)多起經辦案件入選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最高人民檢察院2015年度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以及湖北省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年度保護白皮書收錄案例。
(3)代理原告的多起商業秘密民事案件獲得勝訴判決,多起案件為當事人爭取到法院支持的2倍或3倍懲罰性賠償。
(4)代理被告的多起商業秘密侵權案件,為當事人爭取到法院判定不構成侵權的勝訴結果;代理多起商業秘密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告單位,取得無罪判決、檢察院不予追訴的辦案結果。
(5)協助多家企業完成商業秘密保密體系建設,搭建全流程合規方案。
(6)唐青林律師成功代理億元級商業秘密案,判賠金額成功壓降90%
社會兼職
(1)最高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訴訟服務志愿專家(2018-2023、2023-2028)
(2)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
(3)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知識產權與科技金融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4)北京市律師協會第十一屆、第十二屆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5)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研究生導師
行業榮譽
(1)入圍“2026 ALB中國法律大獎“年度知識產權律師大獎”提名
(2)入選IPR DAILY“中國50位50歲以下知識產權精英律師”榜單
(3)2025年度LEGALBAND客戶首選:知識產權律師15強
(4)2025年度GCP知識產權專家30強
(5)2023年度GRCD中國合規大獎「知識產權合規年度律師」
(6)2024年度中國區LegalOne實力之星(知識產權·商業秘密領域)
(7) LegalOne Merits (典范)獎獲得者
(8)唐青林律師榮登LEGALBAND 2026年度“中國頂級律師排行榜”(知識產權訴訟領域)
商業秘密法律熱線:
手機(微信同號):13910169772
單位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91號金地中心A座29層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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