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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協全新發布2026年新一批業務操作指引,由上海律協各專業委員會組織編制,以期為廣大律師同行的執業提供寶貴參考。
其中,為律師提供人損賠償與工傷賠償競合業務方面的借鑒經驗及參考,上海律協民事專業委員會特制定《律師辦理人損賠償與工傷賠償競合業務操作指引(2026)(試行)》。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并非強制性或規范性規定,而是旨在實際執業中為律師提供指導和幫助。
律師辦理人損賠償與工傷賠償競合業務操作指引(2026)(試行)
目 錄
第一編 總則
制定目的
人損賠償的基本概念
工傷的基本概念
適用范圍
第二編 分則
第一章 人損賠償
第二章 工傷
第三章 侵權損害賠償案件與工傷保險賠償案件競合
第四章 律師代理操作建議
第一節 人身損害案件
第二節 工傷賠償案件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條【制定目的】
當勞動者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其他人身損害,可能同時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工傷認定條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賠償要件,由此產生工傷保險待遇與一般民事侵權賠償的競合問題。本指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并結合本地區的審判實踐制訂,其目的是提供人損賠償與工傷賠償競合業務方面的借鑒經驗并提供參考,并非強制性或規范性規定。
第二條【人損賠償的基本概念】
人損賠償,是指因生命、身體、健康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的法律制度。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第三條【工傷的基本概念】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
第四條【適用范圍】
本指引適用于上海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律師在處理非上海地區的工傷勞動爭議時應注意到地區差異,根據不同地區的具體規定作出相應的判斷。
第二編
分 則
第一章 人損賠償
第五條【人身損害賠償范圍】
侵害人致傷他人,尚未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醫療費一般包括醫藥費、治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侵害人致人殘疾的,除應當承擔醫療費、誤工費等全部費用外,還應當賠償殘疾者的生活補助費、殘疾輔助器具和殘疾賠償金,以及殘疾者致殘前實際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
侵害人致死亡的,除應當承擔醫療費等全部費用外,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死者生前實際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
第六條【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及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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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1、2020年9月19日《中國銀保監會關于調整交強險責任限額和費率浮動系數的公告》,新交強險責任限額方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每次事故責任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8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8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0.2萬元。被保險人無責任時,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8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8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
2、2019年12月28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明確各類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計算,并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條【人身損害致殘程度等級】
人身損害致殘程度等級鑒定目前適用《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該標準規定了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的原則、方法、內容和等級劃分,將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劃分為10個等級,從一級(人體致殘率100%)到十級(人體致殘率10%),每級致殘率相差10%。
第二章
工 傷
第八條【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醫療待遇、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輔助器具配置費、工傷康復費用、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異地就醫交通、食宿費及異地配置輔助器具交通、食宿費等待遇。工傷職工可依據《工傷保險條例》《上海市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依法享受相關待遇。
第九條【工傷保險項目及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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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工傷傷殘等級】
工傷評定傷殘等級標準就是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目前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可以參考《上海市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
第三章
侵權損害賠償案件與工傷保險賠償案件競合
第十一條【處理原則】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在勞動者人身權益受到第三人侵害的同時又被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勞動者有權向侵權人主張損害賠償,且不影響其依法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如勞動者分別提起侵權損害賠償之訴及申請工傷保險賠償仲裁的,對于侵權損害賠償的請求和不服工傷保險賠償仲裁裁決提出的請求,法院應分別依法作出判決。在此情形下,侵權人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各自所負的賠償責任,不因受傷勞動者先行獲得一方賠償、實際損失得到全部或部分補償而免除或減輕另一方的責任。勞動者獲得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的,不影響其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的行使。
第十二條【競合的情形】
工傷與第三人侵權競合情形分為: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第三人導致的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第三人導致的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第三人導致的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因工作外出期間,由于工作的原因受到第三人導致的傷害或者因第三人原因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六)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因第三人原因,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七)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八)因第三人原因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競合項目的認定】
工傷保險賠償和侵權損害賠償中相同并存在重復的項目主要有這樣一些,即:工傷保險賠償中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侵權損害賠償中的誤工費)、醫療費、停工留薪期間的護理費和生活護理費(侵權損害賠償中的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外省市就醫食宿費(侵權損害賠償中的外省市就醫住宿費和伙食費)、康復治療費(侵權損害賠償中的康復費、康復護理費、適當的整容費、后續治療費等)、輔助器具費(侵權損害賠償中的殘疾輔助器具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侵權損害賠償中的被撫養人生活費)、喪葬補助金(侵權損害賠償中的喪葬費)等費用,對上述項目,根據民法的填平原則和實際賠償原則,采取同一賠償項目按照就高原則進行認定的方式來處理。
第十四條【賠償項目對照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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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律師代理操作建議
第一節 人身損害案件
第十五條【主體資格與責任主體】
核查原告是否為實際侵權受害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是否存在遺漏被告(如用人單位、保險公司、第三方責任主體)。
第十六條【過錯責任劃分】
一般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通過交管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現場圖、監控錄像等,分析各方在事件中的行為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過錯的具體性質(例如故意或過失)和程度。
第十七條【損害事實與因果關系】
主張損害后果應當由實際損害產生,且侵權行為與損害之間應當存在直接關聯。
第十八條【特殊情形抗辯】
若自愿參加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如球類比賽),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自甘風險”規則,其他參加者可以免除或減輕侵權責任。
第十九條【訴訟時效】
一般為三年,從受害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損之日起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如未成年人)。
第二十條【管轄】
一般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
第二節 工傷賠償案件
第二十一條【責任主體確定】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確認存在勞動關系,一般為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
未訂立勞動合同的,可以根據審判需要將有關聯關系的用人單位列為當事人,根據有關聯關系的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考勤管理、發放工資、繳納社會保險、安排工作及工作地點、工作內容等方面,綜合判斷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若存在勞務派遣的用工形式,則需明確實際用人單位、用工單位主體及責任劃分,用工單位可以承擔連帶責任。
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法轉包、分包,員工因工傷亡的,由承包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第二十二條【過錯責任】
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僅當用人單位可以證明員工對事故傷害存在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殘或者自殺的,方可免除用人單位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時效】
(一)工傷認定時效,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社保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遇有特殊情況可以申請延期;用人單位未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申請,申請期限為1年。
(二)仲裁時效,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第二十四條【管轄】
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五章
附 則
本指引由上海律協民事專業委員會起草,并非強制性或規范性規定,僅供律師在實際業務中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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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筆人
王全欣
上海律協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副主任
上海藍白律師事務所
咨詢培訓|法律顧問|用工合規 |勞動維權
南京汪正樓律師 13913302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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