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股權回購條款如何設計才不會被認定無效,別踩坑!
作者:唐青林 趙佳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股權回購條款,怎么設計才不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針對股權回購條款的效力問題,結合最高院裁判規則及2024年新《公司法》的規定,核心要點如下:第一,股權回購條款并非必然有效,錯誤的設計會被法院認定無效,常見的無效情形包括:約定公司回購卻無減資安排、明股實債的虛假意思表示、業績目標明顯不合理、違反監管規定的市值掛鉤條款。第二,合法的回購條款,首先要選對主體,優先和股東、實控人約定回購,效力最穩定;如果要公司回購,必須提前做好減資的合規安排。第三,觸發條件、回購價格都要約定明確,保證合理可履行,避免因為約定模糊或者權利義務失衡被認定無效。
一、先避開:這幾種回購條款,會被直接認定無效
(一)約定公司回購,卻沒做任何減資安排
很多當事人會直接讓目標公司作為回購的義務主體,卻完全沒考慮公司法的資本維持原則,這種條款很容易被法院認定無效。
在早期的對賭第一案里,最高院就因為這個原因,認定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回購條款無效。雖然九民紀要之后,與公司的回購條款不再直接一刀切認定無效,但是如果條款沒有任何減資的安排,履行必然導致抽逃出資的話,仍然會被認定無效,而且就算條款有效,沒有減資也沒辦法強制履行。
(二)以回購為名,行借貸之實的明股實債
還有些交易,名義上是股權投資加股權回購,實際上是民間借貸,約定不管公司經營得怎么樣,投資方都能收回本金,還能拿固定的利息,完全不承擔任何經營風險。
這種通謀虛偽的意思表示,本質上不是股權投資,而是借貸,對應的股權回購條款會被認定無效,如果還違反了金融監管的強制性規定,整個合同都可能被認定無效,投資方的權益根本沒辦法保障。
(三)觸發條件明顯不合理,權利義務嚴重失衡
有些投資方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設定的回購觸發條件或者業績目標,明顯超出了合理范圍,比如公司之前的年利潤只有一千萬,卻要求承諾年利潤過億,完不成就觸發回購,投資方穩賺不賠,融資方根本不可能完成。
最高院的裁判規則明確,這種情況會導致雙方的權利義務嚴重失衡,違背了股權投資風險共擔的基本原則,對應的回購條款會被認定無效。
(四)和上市公司市值掛鉤的回購條款
最高院還有案例明確,和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掛鉤的回購條款,會被認定為損害證券市場的交易秩序,違反公序良俗,直接無效。因為這種條款可能會導致投資方為了自己的利益,操縱二級市場的股價,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合法設計:這么寫,回購條款才不會被認定無效
(一)優先選股東、實控人作為回購主體
這是實踐中最穩妥的選擇,優先和原股東、實際控制人約定回購義務,這種情況下,回購是股東個人的義務,用股東自己的財產來履行,不會涉及到公司的資本,也不會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只要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其他的無效事由,法院都會直接認定這種條款有效,而且履行起來也沒有任何額外的程序要求,只要股東有財產,就能直接執行到位,不會有什么障礙。
(二)如果要公司回購,提前做好減資的合規安排
如果確實需要目標公司作為回購的義務主體,那一定要提前在協議里做好完整的合規安排:
1、明確約定,一旦觸發回購條件,公司要立即啟動法定的定向減資程序,通過減資的方式來履行回購義務,避免抽逃出資。
2、讓所有股東都簽字承諾,在減資的股東會決議里無條件投贊成票,因為2024年新《公司法》規定,定向減資需要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提前鎖定這個同意,避免后續有股東反悔導致減資走不通。
3、約定董監高的義務,督促他們及時履行通知債權人、公告等減資的法定程序,否則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保證程序能夠順利推進。
(三)觸發條件要明確、合理,不能拍腦袋定
回購的觸發條件,比如未按時提交IPO申請、業績不達標、控制權變更這些,都要寫得清清楚楚,不能模糊。比如業績目標,要明確是扣非凈利潤還是歸母凈利潤,有沒有特殊的調整項,避免后續因為計算標準產生爭議。
同時,條件要合理,要結合公司的歷史經營情況、行業的平均水平來設定,保證是可實現的,不能設定根本不可能完成的目標,否則會因為權利義務失衡被認定無效。
(四)回購價格要約定清晰,保證公平合理
回購的價格,也要把計算公式寫得明明白白,比如回購價格=投資本金+年化8%的利息-投資方已經拿到的分紅,這些都要約定清楚,不能模糊不清。
同時,價格要公平合理,不能明顯過高,避免因為價格不合理,導致損害公司或者債權人的利益,進而影響條款的效力。
結合20余年公司法領域的辦案實踐,唐青林律師認為,股權回購條款是投資方退出的核心保障,但是很多當事人在設計條款的時候,只想著怎么保障自己的退出權益,卻忽略了條款本身的效力風險。他曾代理過多起標的額數億的股權回購糾紛案件,發現不少當事人就是因為主體選錯了,或者沒提前做好減資的安排,導致辛辛苦苦簽的條款最后被法院認定無效,不僅沒能保障權益,還浪費了大量的時間和訴訟成本。
典型案例:某投資公司增資入股某科技公司,雙方簽訂了協議,約定如果3年內科技公司無法完成上市,就由科技公司回購投資公司的全部股權,但是整個協議里,完全沒有約定任何減資的相關安排。
后來科技公司確實沒能按時上市,投資公司起訴要求科技公司履行回購義務。法院審理認為,案涉的回購條款,沒有約定減資的安排,直接履行的話,會導致公司資本不當減少,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違反了公司法的資本維持原則,所以最終認定這個回購條款無效,駁回了投資公司要求公司回購的請求,僅支持了要求原股東承擔責任的部分請求。
總的來說,股權回購條款的設計,核心就是避開這些無效的情形,選對義務主體,提前做好合規安排,只要按照這個思路來設計,就能保證條款合法有效,真正起到保障權益的作用。如果您在設計股權回購條款的時候遇到疑難問題,可聯系專業律師進行咨詢,保障您的合法權益。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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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唐青林律師簡介
唐青林律師,現為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法學碩士。1999年考取律師資格,先后在農業部和律師事務所工作,至今從事法律服務長達26 年。在公司法服務領域,唐青林律師“身經百戰”,為近百個疑難復雜訴訟案例和非訴訟項目提供過各種形式的法律服務,積累了大量訴訟經驗和勝訴案例,是國內公司法領域活躍的知名律師。
社會兼職:
擔任最高人民法院訴訟咨詢監督員(2018-2023)(2023-2028)
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
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知識產權與科技金融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研究生校外導師
出版著作:
唐青林律師多年來深耕公司法領域,出版多部公司法領域的實務著作:
[1]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章程陷阱及72個核心條款設計指引——基于200個公司章程及股東爭議真實案例深度解析》(主編,2019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2]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裁判規則解讀》(主編,2018年1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3]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25個案由裁判綜述及辦案指南》(主編,2018年7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4]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司法解釋四裁判綜述及訴訟指南》(主編,2017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5]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主編,2017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6]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訴訟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7]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并購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8]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企業糾紛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5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9]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最新公司法律理論與律師實務》(副主編,2007年2月出版),國家知識產權出版社。
[10]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企業并購法律實務》(副主編,2005年1月出版),群眾出版社。
[11]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第三版】》中國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
主編聯系方式:
單位: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唐青林 創始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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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箱:lawyer37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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