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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有群眾發視頻舉報,一輛小黃車在主干道惡意別車,妨礙交通正常通行。當天,小黃車駕駛人被警方鎖定并抓獲,目前已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14天的處罰,為自己的任性埋了單。
根據視頻顯示
一輛小車遭小黃車反復惡意別車
小黃車駕駛人頻繁左右變道
刻意壓制后方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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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行至江濱橋信號燈路口時
小黃車駕駛人還將小黃車
橫向停在小車正前方后離去
阻擋去路
嚴重擾亂路口正常通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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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群眾的舉報線索
福鼎市公安局立即展開調查
于6月1日下午成功鎖定并抓獲
涉事小黃車駕駛人鄭某某
經了解
小車駕駛人王某行駛至江濱南路路段時
發現鄭某某駕駛的小黃車左右變道騎行
于是鳴笛提醒
但這聲鳴笛引起鄭某某不滿
便在主干道惡意別車、阻擋去路
妨礙交通正常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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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違法嫌疑人鄭某某因涉嫌尋釁滋事
被公安機關處以
行政拘留14天的處罰
如果開“斗氣車”有段位,大概是:
青銅:情節輕微,僅交警批評處罰
白銀:構成尋釁滋事,做治安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黃金:存在追逐競駛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入刑坐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鉆石: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司法實踐中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現在:
以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這種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往往是出于故意。這種危險方法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的危害性相當,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征。
福鼎市融媒體中心
來源:福鼎警訊
編輯:顏歡媛
審核:汪晶晶
監制:黃益升
總監制:王良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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