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深圳出臺《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填補了智能網聯汽車領域的立法空白。為順應智能網聯汽車發展變化和要求,深圳對條例進行了多項修改,修改后的條例于近日正式公布。
可在全市有序探索 全域開放道路測試、示范應用
近日,深圳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七次會議召開。會議表決通過《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的決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此次條例修改的一大看點是條例的第十七條。據悉,原第十七條規定,市人民政府可以選擇車路協同基礎設施較為完善的行政區全域開放道路測試、示范應用,探索開展商業化運營試點。修改后的第十七條規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智能網聯汽車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情況,選擇若干行政區或者在全市有序探索全域開放道路測試、示范應用,探索開展商業化運營試點。
修改后的條例明確,市政府可以在全市有序探索全域開放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從立法層面為智能網聯汽車在更廣范圍開展自動駕駛功能測試活動以及載人、載物運行活動掃清障礙。
據悉,行政區全域開放開展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的具體辦法由所在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全市全域開放開展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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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駕駛具體劃分 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執行
《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所稱的智能網聯汽車,是指可以由自動駕駛系統替代人的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駛的汽車,包括有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和完全自動駕駛三種類型,具體類型的劃分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執行。
智能網聯汽車相關交通違法和事故處理備受社會關注,修改后的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進一步區分了不同情形,細化了相關規定。
修改后的第五十一條規定:智能網聯汽車由駕駛人駕駛時或者有條件自動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在自動駕駛系統激活狀態下行駛時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情形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駕駛人進行處理。高度自動駕駛、完全自動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在自動駕駛系統激活狀態下行駛時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情形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車輛所有人、管理人進行處理。
修改后的第五十三條規定:智能網聯汽車由駕駛人駕駛時或者有條件自動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在自動駕駛系統激活狀態下行駛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智能網聯汽車一方責任的,由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高度自動駕駛、完全自動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在自動駕駛系統激活狀態下行駛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智能網聯汽車一方責任的,由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
據悉,智能網聯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因智能網聯汽車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車輛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依照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賠償后,可以依法向生產者、銷售者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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