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國銘律師(專注于商標犯罪與商業秘密犯罪案件控告及辯護)
在進出口貿易領域,涉外定牌加工(OEM)是極為常見的商業模式:國內生產企業接受境外客戶委托,按照對方指定商標、款式生產產品,所有成品全部報關出口、不在國內市場流通。
長期以來,大量生產企業存在認知誤區,即只要產品不內銷、全部出口,貼牌加工行為就絕對合法,不存在刑事風險。但在司法實務中,大量此類案件因海關稽查觸發行刑銜接,最終被公安機關以假冒注冊商標罪立案偵查。不同于普通國內商標侵權犯罪,涉外定牌加工涉刑案件存在特殊的裁判邏輯與無罪空間,同時也暗藏極易被忽視的入罪風險。筆者結合多年商標刑事辯護實務經驗,試拆解此類案件的裁判要點、無罪核心要件、入罪邊界及完整辯護思路。
一、涉外定牌加工涉刑案件的核心案件特征
實務中絕大多數涉外貼牌涉刑案件,均具備三大典型特征,也是案件辯護的基礎切入點。第一,侵權商品零國內流通,無國內混淆基礎。此類案件的核心商業模式為純出口貿易,企業生產的貼牌產品全部用于境外交付,不會進入國內商超、電商、批發市場等流通渠道,國內普通消費者無機會接觸涉案商品,客觀上不會對國內注冊商標權利人的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不直接損害國內商標的市場識別功能。第二,案發渠道高度固定,此類案件多為海關行刑銜接。多數國內商標權人已在海關完成知識產權保護備案,系統會自動篩查對應商標的進出口貨物。當企業貼牌產品報關出口時,會被海關攔截查扣。海關經初步核查認為行為涉嫌刑事犯罪、達到追訴標準的,會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由此觸發刑事追責,這也是此類案件最主要的案發途徑。第三,案件爭議核心聚焦跨境商標權屬沖突,此類案件或為境外委托方境外合法商標權與國內第三方注冊商標權的權利沖突,并非傳統意義上的惡意仿冒、侵權牟利,這也是司法機關區分普通假冒商標案與涉外OEM案件的核心關鍵。
二、涉外定牌加工案件五大核心無罪辯護要點
結合各地司法裁判口徑及實務辯護經驗,符合以下核心情形的涉外貼牌加工全出口案件,依法應當認定無罪:
(一)境外委托方具備合法在先境外商標權
這是涉外定牌加工案件最核心、最關鍵的無罪事由。若境外客戶在其產品銷售的目標國家/地區,早于國內生產、貼牌行為之前,已依法注冊取得涉案商標的專用權,其委托國內企業貼牌生產、出口銷售的行為,是合法行使自身境外商標權的行為。國內加工企業僅屬于受托代工主體,無獨立的商標使用、銷售行為,主觀上無侵權故意,客觀上未侵犯國內商標權人的市場權益,不符合假冒注冊商標罪的構成要件,司法實踐中此類案件普遍作無罪處理、撤案或不起訴。
(二)國內加工企業存在長期在先使用事實
部分企業與境外客戶存在多年穩定的合作關系,長期持續為對方貼牌生產涉案商標產品、全部出口。若雙方合作使用涉案商標的起始時間,早于國內第三方注冊商標的注冊申請時間,則具備合法在先使用基礎。該情形下,企業并非刻意仿冒他人注冊商標,而是基于長期合法貿易慣例使用商標,我們需要考慮加工企業主觀上是否存在假冒他人商標的犯罪故意,恰當排除刑事追責。
(三)案件存在第三方惡意搶注商標、權利投機情形
實務中大量惡意維權案件存在“權利蟑螂”投機情形,境外品牌在海外具備成熟知名度、長期通過國內代工出口海外,但境外委托方及國內代工企業均未在中國境內注冊該商標。部分第三方主體利用該漏洞,惡意搶注境外知名品牌商標,自身無任何生產、經營、銷售該類商品的實際行為,專門通過起訴侵權、舉報刑事犯罪的方式牟利,屬于典型的商標投機維權。針對此類惡意搶注、空掛商標牟利的案件,司法機關應秉持“誠實信用、禁止權利濫用”原則,不予追究代工企業的刑事責任。
(四)客觀上未損害國內商標權核心法益
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立法核心,是保護國內商標的識別功能、市場秩序及消費者權益。若涉案產品100%出口、無任何國內流通、無國內客戶混淆、未擠占國內商標權人的市場份額,即未侵害刑法所保護的法益。無損害則無責任,這是刑法謙抑性原則的直接體現,也是司法機關判定此類案件無罪的重要法理依據。
(五)企業已盡合理商標審查注意義務
國內代工企業在合作前已核查境外委托方的境外商標注冊證書、資質文件,核實對方商標權屬合法、有效,基于合理信賴開展代工合作,無放任侵權、惡意搭便車的主觀心態,可直接排除犯罪故意,不構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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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出口≠絕對無罪!警惕四大入罪邊界
很多企業僅憑“產品全部出口”便認定絕對安全,這是極易導致刑事追責的致命誤區。實務中,大量全出口貼牌案件最終被定罪,原因在于觸碰了法定入罪的邊界。
(一)存在“國內接觸點”,產生國內混淆風險
這是最常見的入罪情形,即便企業主張全部出口,但若存在產品國內截留、庫存內銷、樣品國內流通、線上跨境回流、次品國內售賣等情形,涉案貼牌產品實際進入國內市場,會直接造成國內消費者混淆,損害國內商標權人合法權益,部分案件中,即便僅有少量產品回流國內、或存在國內宣傳推廣行為,法院也會認定行為侵害國內商標管理秩序,認定行為人構成犯罪。
(二)境外委托方無合法有效的境外商標權
若境外客戶未在銷售目的地注冊涉案商標、商標注冊時間晚于代工生產時間、商標已過期失效,或商標權屬存在爭議、授權鏈條斷裂等,則難以證實委托方本身有合法商標使用權。此時,國內企業的貼牌生產行為難以被認定為不合法代工,本質屬于擅自使用他人國內注冊商標的假冒行為。
(三)企業主觀存在明知,具備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是假冒注冊商標罪的核心構成要件。若企業明知國內第三方已合法注冊涉案商標,同時明知境外客戶無合法境外商標權、或境外客戶屬于惡意搶注商標、刻意攀附國內知名品牌商譽,仍主動承接貼牌訂單、大規模生產,司法機關將直接認定其具有假冒商標的主觀故意。此種情形下,“涉外定牌加工、全部出口”不再是免責事由,反而可能成為行為人試圖規避國內法律的借口,不影響定罪。
(四)批量代工知名商標,惡意規避國內監管
針對國內馳名商標、高知名度注冊商標,即便產品全部出口,若境外客戶刻意搶注近似商標、委托國內企業大規模代工,意圖利用國內外商標權屬差異,變相仿冒國內知名品牌、攫取不正當利益,法院會結合商標知名度、行業慣例、獲利情況,認定行為擾亂市場秩序,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四、企業合規建議
綜合司法裁判口徑來看,涉外定牌加工全出口案件,并非絕對無罪,也并非一律入罪,案件裁判核心取決于:境外商標權屬合法性、是否存在國內法益損害、行為人主觀是否明知、證據鏈條是否完整。對于外貿代工企業,結合實務辦案經驗,給出兩大核心合規建議。一方面,做到事前權屬核查常態化,在承接境外貼牌訂單前,必須全面核實委托方境外商標注冊時間、有效期、權屬完整性,留存全套公證認證文件,杜絕無權屬、權屬瑕疵的貼牌合作,同時核查國內相同近似商標注冊情況,規避惡意侵權風險。另一方面,企業完善經營留存證據,規范留存歷年合作合同、訂單、報關、物流、財務憑證,建立完整的代工合規檔案,一旦案發,可快速通過完整證據鏈證明無侵權故意、無國內流通、合法在先使用,實現無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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