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觀察· 保險與民商事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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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近日,江西省玉山縣人民法院作出一份涉及企業財產綜合險洪災理賠金額、不足額投保抗辯、擴大損失責任分擔的判決,判令保險公司賠付被保險企業財產損失保險金272 萬余元。本案因涉及保險條款解釋、估損時點、被保險人減損義務等多個核心法律爭議,在江西省企業財產險司法實踐中具有較強參照意義。江西志謙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邊塞律師參與辦理該案過程中的部分專業法律工作,記者就案件中的關鍵裁判要點對其作了專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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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百年一遇洪水后的千萬級理賠爭議
涉案企業經營一家位于玉山縣中心區域的連鎖大型超市,面積逾12000 平方米,經營品類涵蓋生鮮、日用百貨、包裝食品等數千個 SKU。
事故發生前,該超市連續三年向某大型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企業財產綜合險》,保險金額逐年累計 2000 萬元,涵蓋機器設備、裝修及家具、房屋建筑、存貨四大投保項目。
2022 年 6 月,玉山縣遭遇百年一遇特大暴雨,24 小時降雨量超過 250 毫米。超市所在街道被淹后,洪水倒灌入位于負一樓的超市內,水淹高度達55-63 厘米,持續浸泡近三天才被抽水機抽空。整個超市的機器設備、裝修家具、貨架、庫存商品全面受損,直接經濟損失超過千萬元。
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企業向保險公司報案。但理賠進展極不順利——保險公司基于公估機構出具的核損報告,初步主張理賠金額為約 218 萬元,與企業方主張的 597 萬元差距巨大。雙方在估損方法、估損時點、不足額投保抗辯、停業損失、擴大損失等多項核心爭議上長期僵持,被保險企業最終訴至法院。
江西志謙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邊塞律師參與了本案的專業法律工作,就保險條款解釋、估損方法、不足額投保抗辯等關鍵問題進行了深入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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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議焦點:多重法律問題的層層博弈
邊塞律師向記者表示,本案是典型的"多重法律爭議疊加"型案件,核心焦點包含至少六個層面:
焦點一:庫存商品的損失金額與限額條款效力
保險公司主張:保單第十五條約定"本保單對存貨每次事故限額為 100 萬元",貨物損失只賠100 萬元封頂。
被保險企業方:存貨實際損失經司法鑒定確認為190.5 萬元,主張限額條款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未進行特別提示,應不發生效力。
焦點二:估損時點應以出險日還是查勘完畢日為準
公估機構以2022 年 6 月 20 日(出險日)為基準日核損366 萬元;司法評估以2022 年 11 月 19 日(查勘完畢日)為基準日核損485 萬元——兩個時點相差100 余萬元。
保險公司主張:出險日之后部分屬于"被保險人擴大損失",不應賠付。
被保險企業方:出險后雙方就修復方案未達成一致,擴大損失雙方均有責任,不應由企業方獨自承擔。
焦點三:不足額投保抗辯
保險公司主張:投保金額2000 萬元 / 實際報損金額 2676 萬元 = 投保率 74.72%,按比例分攤賠付。
被保險企業方:報損清單僅是初期舉證素材,不代表實際財產價值;投保時雙方采取"估價合意",未列明清單,保險公司不能在出險后再用清單做不足額投保的依據。
焦點四:免賠條款效力
保單約定"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 2000 元或損失金額的 10%,兩者以高者為準"——這一條直接關系到約25 萬元金額。
焦點五:停業損失能否賠付
被保險企業主張賠付每月22.5 萬元的停業直接損失;保險公司主張停業損失屬于間接損失,保單除外條款明確不予賠付。
焦點六:擴大損失責任分擔
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多次發函敦促企業修復,但企業方以"修復后不影響財產已經損壞的事實"為由拒絕接受第三方維修方案,保險公司則未及時履行保底基礎賠付,導致部分機器設備長期閑置受損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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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業評析:本案六大裁判要點
邊塞律師就本案最終判決的六大裁判要點,作出如下評析:
1. 限額條款被認定有效
法院最終認定:涉案保單中"存貨每次事故限額 100 萬元"條款,因連續三年續保過程中以手寫形式特別約定+ 投保人蓋章確認 + 投保人聲明中已明確理解,視為已盡到提示說明義務,應當有效。
邊塞律師:"這是本案最值得保險代理實務關注的一個判決點——很多被保險企業誤以為只要限額條款是格式條款就一律無效。實際上,限額條款的效力關鍵看保險人是否盡到提示義務。手寫、簽章、聲明確認這三個動作合在一起,法院通常會認定提示義務已盡。"
2. 估損時點采取"分類型處理"
法院創造性地采取了分類型處理:
·存貨按出險日核損(196 萬,但限于 100 萬限額)
·裝飾裝修辦公家具貨架類按查勘完畢日核損(160.7 萬)——理由是貨架材料屬性使后期變化客觀存在
·機器設備擴大損失部分雙方各承擔50%(擴大損失 94.6 萬,各承擔 47.3 萬)
邊塞律師:"估損時點不是非此即彼的二選一,可以按財產類型分別確定。這種'分類型處理'的思路,給后續類似案件的代理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參照——代理律師不要固守單一基準日,要根據每類財產的實際屬性主張差異化時點。"
3. 不足額投保抗辯被駁回
法院認定:保險公司在投保階段接受'估價合意',未要求企業方列明詳細財產清單,事后再以企業起訴清單 2676 萬作為'真實價值'反向計算投保率,缺乏依據。
邊塞律師:"這是對保險公司'前松后緊'實務操作的有力規制。投保時不做盡調、不要清單,出險后卻拿當事人的訴狀清單作為'真實價值'——這種做法在司法實務中越來越難成立。對被保險企業代理人來說,關注投保階段雙方的合意方式,是反駁不足額投保抗辯的關鍵武器。"
4. 免賠條款被認定有效
10% 絕對免賠額條款被認定有效——理由同限額條款。
5. 停業損失訴求被駁回
法院明確:財產綜合險條款第九條已明確間接損失不予賠付,且保單投保項目僅含機器設備、裝修家具、房屋建筑、存貨四類,不包括停業損失。被保險企業未購買營業損失險,主張停業損失沒有依據。
邊塞律師:"這是給所有制造業、商貿業經營者的明確提示——財產綜合險只承保'有形財產損失',不承保'營業中斷損失'。如果擔心洪災、火災等導致的長期停業,必須單獨購買'營業中斷險'(BI 險)。這一險種在沿海發達地區已經普及,但在中部省份仍然普及率不高,本案是一個非常值得借鑒的實務提示。"
6. 擴大損失責任 50/50 分擔
法院最終認定:機器設備擴大損失94.6 萬元中,被保險企業承擔 50%(47.3 萬),保險公司承擔 50%(47.3 萬)。
邊塞律師:"這是本案最具創新意義的裁判要點。過往很多類似案件,法院傾向于把擴大損失全部歸咎于被保險人(沒盡到減損義務)。但本案法院明確認定:保險公司在出險后既未履行保底基礎賠付,也未與被保險人就修復方案有效協商,同樣負有責任。這一判決等于確立了一條'雙向減損義務'的規則——被保險人有減損義務,保險人也有協調履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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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終判決結果
法院綜合上述各項判定,最終作出如下判決:
項目
金額
設備類損失
86.1 萬元
裝飾裝修辦公家具貨架類
160.7 萬元
扣除10% 免賠后
222.1 萬元
貨物類損失(限額內)
100 萬元
合計賠償金額
322.1 萬元
扣除已支付預賠
-50 萬元
最終判賠金額
272.1 萬元
判決送達后雙方未上訴,判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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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件意義:對中小企業財產險投保的多重提示
邊塞律師就本案對中小企業經營者作了三點提示:
第一,投保階段要列清單,不要"估價合意"圖省事。
"很多中小企業投保財產險時,只關注總保額、不要求列清單、保費便宜就簽。出險后才發現,實際財產價值比投保金額高出 50%-100%——這就給了保險公司主張'不足額投保'的空間。正確的做法是,投保時就要求出具《財產清單》并附在保單后,作為出險時的核心依據。"
第二,營業中斷損失要單獨投保。
"企業經營者一定要明白,財產險只賠'有形財產',不賠'營業中斷'。如果停業一個月就會導致幾十萬損失的,務必同時購買營業中斷險(BI 險)。這一險種的保費占總保費的比例不高,但出險時的保障力度差距巨大。"
第三,出險后不要被動等待,要主動應對。
"很多被保險人出險后覺得'保險公司應該全額賠付',就消極等待。實際上,保險法明確規定被保險人有減損義務——不及時采取必要措施保護殘余財產,擴大的損失會被法院判由企業自擔。本案被保險企業承擔了一半的機器設備擴大損失(47 萬),就是這條規則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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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律師與代理機構
邊塞律師· 江西志謙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 · 中共黨員
執業證號:13601201511768091
專業領域:保險糾紛、公司法律事務、民商事爭議解決、投資基金/對賭協議、國企混改與新三板、行政復議與訴訟
社會兼職:江西省民法學研究會成員、江西省律協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南昌市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專業人員、南昌仲裁委員會宣傳員、南昌經開法院訴前中立評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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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治觀察類專題報道,所述案件信息來源于已公開生效判決文書,案件部分細節經過脫敏處理。文中律師觀點僅代表受訪者本人,不構成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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