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項目險”豈能替代全部社保
![]()
2025年9月,廣東省中山市檢察院辦案檢察官討論案件辦理情況。
四年多前,陳某在建筑工地高空作業時,意外墜落,落下九級傷殘。他本應拿著賠償款治病休養,卻因用人單位拒付補償金,被迫開始長達五年的維權之旅。最終,在廣東省中山市檢察院的依法監督與耐心調解下,這起勞動爭議糾紛實現案結事了人和。
2021年5月,陳某入職某勞務公司,雙方簽訂了以完成特定工程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隨后,陳某被派至某項目工地,從事鋼筋作業。同年9月的一個工作日,陳某在綁扎鋼筋時,不慎從高處墜落,致全身多處損傷。經鑒定,陳某為工傷,勞動能力障礙等級評定為九級。
陳某無法繼續從事重體力勞動,也斷了收入來源。更無奈的是,某勞務公司未足額支付其停工留薪期的工資,也未為他補齊社保相關待遇。
陳某向某勞務公司寄出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后,就工傷待遇、經濟補償等先后提起勞動仲裁和訴訟。勞動部門與一審法院均支持其關于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的請求,但對其主張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未予支持,理由是案涉工程項目已由某勞務公司以“項目整體”名義參加了工傷保險。一審法院據此認為,某勞務公司不存在“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情形,駁回了陳某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請求。
陳某不服,申請再審,被駁回。傷殘的身體、漫長的程序、反復的失望——陳某一度感到走投無路。2025年4月,陳某向中山市檢察院提交了民事檢察監督申請。
檢察機關受理后,全面調取案涉工程項目的投保記錄、陳某工資流水、勞動合同等材料,發現了關鍵事實:案涉工程項目雖以“項目整體”名義參加了工傷保險,但某勞務公司從未以陳某個人名義繳納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
“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能否免除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其他社會保險的義務?答案是否定的。”承辦檢察官指出。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建筑業的項目工傷保險僅針對工傷風險進行專項保障,不能覆蓋養老、醫療、失業等其他險種,用人單位絕不能以此免除替勞動者繳納全部社保的責任。
中山市檢察院認為,原一審判決未正確認定某勞務公司未依法為陳某繳納社保的違法事實,適用法律確有錯誤,遂于2025年10月向法院提出民事抗訴。今年3月,中山市中級法院再審此案。庭審現場,檢察人員明確指出某勞務公司以“項目險”替代全部社保于法無據,未依法為陳某繳納社保就應該支付相關經濟補償金。同時,考慮到某勞務公司經營實際與陳某核心訴求,耐心疏導雙方情緒。
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某勞務公司在約定期限內,一次性向陳某支付相關費用1萬余元,并明確逾期履行的責任。法院當庭出具民事調解書。
“這起案件雖小,但背后涉及一類極易被忽視的違法用工模式。”承辦檢察官表示,在建筑行業,不少企業誤以為購買了“項目工傷保險”即履行了為員工繳納全部社保的義務,實際上工傷保險僅為“五險”之一,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同樣關乎勞動者基本權益。檢察官提醒,用人單位若未依法足額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金。
一紙調解書,案涉金額不過萬余元,對一個大企業或許微不足道,但對一個因傷致殘、五年維權無門的普通工人來說,那是法律本該給予的底線保障。檢察機關的這一次“較真”,不僅還了陳某公道,也厘清了一個行業的法律邊界。
(檢察日報)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