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日,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判決一起母親擅自支取5歲兒子近30萬元存款的案件,判令其返還22萬元。壓歲錢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家長動用孩子的錢違法嗎?
這,大概是本年度最令人感到酸楚的一宗離婚案件后續——并非爭奪房屋、爭奪車輛、爭奪存款,而是爭奪一個五歲孩童的壓歲錢。
最初開設這張銀行卡的初衷,有多么地溫暖,現在父母在爭奪財產之際那全然不顧一切的冰冷現實,便有多么地慘烈。
變故的發生,是由于父母雙方的感情關系出現了崩解,兩人正處于鬧離婚的過程之中。
自2024年前后起,這張卡內資金便被母親陸陸續續地以大額方式轉出,采取了整數提取現金、分批進行轉移的手法,待到父親接手監護事宜并再次查看時——賬戶余額為四十元零幾角。將近三十萬元的成長基金,蒸發得比一個P2P產品還要干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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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提起了訴訟。母親在法庭之上表現出了極度地委屈,她的核心意思僅被歸納為如此一句話:
"我也曾經向這個賬戶存入過金錢啊,我取出來,不也都是用于給孩子報班、旅游、日常開銷嗎?我又如何就成為了一個壞人呢?"
這聽起來仿佛確實存在著那么的幾分道理——哪一位做母親的,其花費不是用在孩子身上?然而,當法院將這筆賬拆解開來進行一番仔細揉碎般的審視之后,問題便浮現了出來:你聲稱花掉了,那么票據存在于何處?轉賬記錄存在于何處?那些高度集中地發生在你們產生矛盾、準備離婚的那幾個月里的大額整數轉出,究竟去了哪里?
而答案是:她無法拿出。
因此,法院在一審中所作出的判決,實際上是非常地克制的,并且也是格外地清醒的——并非作出一個全部退還的判令,而是在將雙方都予以認可的、確實被用于孩子身上的必要開支予以扣除之后,判令母親在十日之內退還二十二萬元。
這一事件之所以會引爆出如此巨大的輿論聲浪,是由于它捅破了一層我國社會已經運轉了幾十年的窗戶紙:壓歲錢,到底是歸屬于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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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骨子里所默認的邏輯是這種樣子的——孩子是如此地幼小,金錢自然就屬于家長。我替他收存著,替他管理著,花費在他身上,這是一件天經地義的事情。然而,這一套邏輯在法律面前是站不住腳的,并且它站立不住的方式,比你所自以為是的,要徹底得多得多。
壓歲錢的法律本質
是贈與。當長輩將紅包遞到你家孩子手中之時,法律層面上的翻譯是這樣的: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的給予了受贈人。一旦這一交付動作完成,所有權便發生了轉移。
孩子哪怕才剛剛滿一百天,其作為一名自然人,從出生那一刻起便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可以去接受一種純粹獲取利益的行為。你不允許他收下,那不過是你作為他的監護人,替他代簽了一份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但你完成代簽之后的結果是:東西歸屬于他,不歸屬于你。
至于那個陳舊到幾乎掉牙的說法——我給別人家的孩子發放了同等數額的紅包,因此這筆錢在本質上仍然是我的錢在進行一場循環——這是一種對法律關系的根本性地錯誤解讀。你給予別人孩子的壓歲錢,是你對別人的贈與;別人給予你家孩子的壓歲錢,是別人對你家孩子的贈與。這是兩張獨立的支票,兩條不同的線索,并不存在著自動抵消這樣一種事情。
那么,父母就全然不能去觸碰這筆錢了嗎?也并非如此。
法律所給予的空間,被稱作代管權。《民法典》第三十五條所作出的解讀是頗為直白的:監護人應當按照最能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來履行其職責,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這種情況外,不得處分其財產。將之翻譯為人類日常使用的語言便是——你可以進行管理,但不能隨意地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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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認可的開支
為孩子繳納學費、治療疾病、購買必要的學習與生活用品
?不被認可的行為
償還自己的信用卡、貼補家庭開支、婚姻破裂時悄悄轉移
回到小諾這一個案,媽媽所采取的辯護策略,實際上代表了一種大量家長下意識層面會產生的反應:我花在孩子身上了呀。可是,法律不講感覺,講的是證據。你聲稱報班了,合同與繳費記錄是否還存在于某處?你聲稱支出了日常生活費用,能夠區分哪些是從這張專屬賬戶所走的賬、哪些原本就是你理應盡到的撫養義務嗎?
媽媽的致命傷口恰恰落在這一個點上:對于那超過二十萬元的大額流出,她給不出一個清晰的賬目軌跡。尤其是那些在時間節點上高度集中發生于婚姻破裂期的大筆整數取款,法院當然地要拋出這樣一個問句——這到底是在給孩子花費,還是在借孩子的軀殼進行一場資產的騰挪?
判令返還二十二萬元這個數字的本身,也是值得去細細品味的。法院并沒有以一種一拍腦袋的方式拋出那句"你給我全數吐回來",而是將賬目處理得極為細致:在這五年時間里面,確實有一部分金錢被用在了孩子的興趣班、疫苗、日常照料等合理的開銷之上,這一部分得到了認可、予以了扣除。被追回的,是那些無法說清、無法道明的部分。
這用一個問題來說明什么呢?這說明了司法在面對這類事務時,既不會地縱容父母進行侵占,也不會采取一種一刀切式的冤枉做法。它所索求的,是一種邊界感。
而恰恰是這一種邊界感,在我們的整個文化里頭,是屬于最被缺失的東西。
我們國家那種人情社會的邏輯,其運作方式是這般的:一家人的金錢,分得那么清楚是干什么?孩子吃著你家米、穿著你家衣,他收到的紅包,難道不就等同于你家的金錢嗎?這一套倫理,在日常生活的運轉中的確運行了幾十年而未曾出什么大事——直到離婚的利刃將它撕扯開來。
一旦夫妻關系遭到解體,曾經所有的那些模糊地帶便會瞬間化作戰場,每一筆賬目都需得拿放大鏡來進行審視。你當初覺得無所謂地混合使用者,到了法庭之上,便成為了一個你根本無法說清的、深不見底的黑洞。
與之類似的判決先例,其實早已并非孤立的個案了。鄭州便存在著一個案子:一名十歲男孩名下的八萬余元壓歲錢,被存儲于他自己名下的賬戶里,其父親在離婚且再婚之后,將這些錢取出拿去貼補自己的新生活,孩子對此提起了訴訟,法院判決全額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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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還有各地零散出現的案例,家長將孩子的壓歲錢拿去償還債務、進行虛擬貨幣的炒作、用于生意的資金周轉,最后統通被刺在了同一個痛點上——監護權絕非所有權,代管并不等同于所有。
因此,這件事向所有的家長,特別是那些曾經替孩子開立過專屬賬戶的家長,敲響了一記實在的、響亮的警鐘:
孩子的賬戶,應當當作一樁信托來進行管理
?專戶專管,切勿與家庭日常開銷的賬戶發生混同使用
?保持流水記錄的清爽分明
?票據要留置完好,轉賬備注需書寫得明明白白
這并非出于不信任,而是一種自我保護
你今天的無所不可的隨意,明日那里就可能演變為法庭上一個讓你縱有百口也無法自辯的深坑。
說到底,小諾那張卡里面那近乎三十萬元的數字,乃是長輩們一份又一份的祝福疊了又疊所累積出來的。它并不歸屬于爸爸,同樣地不歸屬于媽媽。它歸屬于那個年僅五歲的小孩本人,歸屬于他將來要去閱讀的書籍、要去觀看的世界、要去擁有的那一份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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