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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廢塑材料廠(普通合伙)成立于2000年9月,初始投資人為朱某等三人,朱某擔任執行事務合伙人。2024年2月21日,該廠投資人變更為朱某及朱某配偶魏某,執行事務合伙人變更為魏某。2024年4月1日,廢塑材料廠分8次向朱某賬戶轉賬,每筆金額1000元,備注為部分月份工資。
其后,朱某為辦理社會保險補繳事宜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與廢塑材料廠在2012年2月至2024年5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并提交一份落款日期為2012年2月18日的聘用合同。該合同約定朱某擔任供銷業務主管,基本工資為每月1000元,超額完成業務部分按每噸50元發放獎金。廢塑材料廠認可朱某的仲裁請求。
處理結果
張家港勞動仲裁委經審理認為,盡管雙方當事人均確認朱某自2012年2月18日入職并簽訂聘用合同,且廢塑材料廠在仲裁中認可朱某全部請求,但2024年4月1日前,該廠并未實際向朱某支付過工資。2024年4月1日廢塑材料廠連續轉賬8筆并注明是朱某2023年8月至2024年2月期間工資,上述行為明顯不符合工資支付的正常規律與管理邏輯。朱某作為廢塑材料廠原投資人與執行事務合伙人,其與現任執行事務合伙人魏某系夫妻關系,存在明顯利益關聯。在此情況下,僅憑雙方陳述及簽訂的聘用合同,不足以證明雙方構成勞動關系。朱某在廠內的職責履行具有高度自主性,本質上屬于為自身投資事業服務并獲取經營收益,缺乏勞動關系的從屬性特征。仲裁委對朱某的仲裁請求不予支持,本案仲裁裁決已經生效。
典型意義
勞動仲裁是勞動者維護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勞動仲裁程序的啟動應以真實權利義務關系為基礎。本案中,當事人意圖通過勞動仲裁的合法方式確認虛構的勞動關系,以實現社保補繳,進而達到騙取社會保險的不法目的。仲裁機構經審慎審查發現,雙方之間不符合勞動關系本質特征并裁決駁回當事人申請。通過本案處理,勞動仲裁機構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建立線索聯系機制,對在辦案中發現的騙保違法行為進行嚴厲打擊,本案也警示當事人依法、誠信行使權利,維護仲裁、司法程序的嚴肅性與公正性,共同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摘自蘇州中院、蘇州市人社局2025年度勞動爭議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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